医疗卫生机构辅助检察查人员培训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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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辅助检察查人员培训知识

不同血型的全血、血液成份贮存符合要求,标识清楚;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符合要求(置于2~6℃冰箱内保存≥7天)。 贮血冰箱每周消毒一次并记录(有污染随时消毒);恒温仪器温度符合要求,记录完善。 建立并实施以下制度: 工作人员安全防护制度 、实验室安全防护制度 标本采集运输制度 、尖锐器具安全使用制度 废弃物处理制度 、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实验室出口有生物危险标志,设非手触式洗手装置及干手设施,按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生活区和实验区分离,不得将食物、饮水带进实验区,保证工作人员不受污染,样本间不发生交叉污染,不发生由实验室引起的感染扩散. 执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 四、医学影像 医院具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从事放射工作的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各专业诊断医师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经过专业岗位培训,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大型设备处于功能状态,自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单后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48小时;普通X线、B超、CT应有24小时急诊服务 建立医学影像质量管理及评价控制制度。各专业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控制标准,有质量改进措施。 2、制定各专业技术操作规范,且工作人员能熟练掌握。 普通X线甲片率≥40%;废片率≤3%,数字化照片质量满足诊断要求。 放射科普通平片检查:急诊30分钟内出报告,平诊2小时内出报告。 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写规范,诊断结论科学、准确。 机房经环保等部门检测符合防护要求,放射设备定期检测并达到相应技术要求,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防护措施符合规范,射线有害标识明显,科室引导标示清楚,注重患者影像检查过程中(特别是儿童或其它敏感个体)的放射防护,提供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 超声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保持诊室环境整洁,诊查床的床单等每日更换,为感染性疾病患者诊查后或被污染时及时更换。 凡进行穿刺、活检诊疗等侵入性操作前应对诊室进行空气消毒,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凡侵入人体组织诊疗器械应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妊娠,并有醒目标识。 五、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临床使用管理。可重复使用的采血笔只限于一名患者专人专用,禁止用于多名患者。对不同患者进行监测血糖采血操作时,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装置;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血装置不得重复使用。 二、目前,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正对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产品说明书进行修改完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今后要严格按照新修改的产品说明书实施操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遵循无菌技术原则,完善和落实临床采血操作规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规范医务人员医疗行为,预防和控制采血过程中的医源性感染,保障患者安全。 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对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临床使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服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于10月30日前完成制订、完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临床使用管理规范的工作,确保本通知各项要求得到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十月十六日 六、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第九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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