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执业监督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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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执业监督幻灯片

医疗及采供血机构的监督;内 容;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医疗服务法律制度;医疗执业活动的实施条件;医疗执业活动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三章 登 记;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部门规章;医疗技术规范、常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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