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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法规与医疗安全[岗前培训知识]
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称医学是“一切技术中最美和最崇高的学问”。古医家也说过“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非聪明理达不可任,非廉洁纯良不可信”。对于每一位医学工作者来说,在人类最美和最崇高的事业面前,要严谨治学、孜孜以求,不断提升医疗技术能力,推动医学科学发展;要修好医德,仁爱为医,加强人文关怀,践行医学核心价值,最大程度地减少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用“精”和“诚”来获得患者和社会的信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 * * * * * 目前医疗纠纷的有关处理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它是经依法鉴定符合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的有关处理 从主体上分析,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方。 从发生的原因上分析,医疗纠纷有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之区别。 医源性纠纷: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纠纷。 医疗过失纠纷:是指由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导致患者损害所引起的医疗纠纷。 主要有以下一些: (1)手术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 (2)用药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 (3)护理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 (4)医疗过失型误诊、漏诊引起的医疗纠纷 (5)输血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 (6)麻醉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 (7)辅助检查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的有关处理 医院管理纠纷:是指医院管理不当或者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 主要有以下一些: (1)因医护人员服务态度粗暴恶劣引起的医疗纠纷 (2)因医护人员故意挑拨或言语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 (3)因医护人员违反医院管理制度引起的医疗纠纷 (4)因医院后勤管理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 非医源性纠纷:一般是由患者或其家属缺乏医学知识,或对医院的规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准确引起的,也有的纯属是患者或其家属无理取闹造成的。 医疗事故只属于医源性纠纷,同时还要排除《条例》第33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目前医疗纠纷的有关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注: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四个要件: 明确了医务人员不可能成为被告。 证明责任:实行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患者要对上述四个要件都要承担举证责任。 第57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医疗过错具体表现为:医疗故意,医疗过失。 侵害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 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三个条件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补充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由患者举证证明,如果患者能够证明上述法定情形的,就是有过失,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发生纠纷后,如果医院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销毁上述资料,就可以直接推定医院存在医疗技术过失,患者不必再举证证明。 强化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知情同意权 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一般告知义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特殊告知义务)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告知)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情况 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备注:未明确家属不同意的情形) 强化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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