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相关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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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相关问题.

医疗纠纷的误区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 1.经四次黑白B超检查,右前臂2/3以远缺如的婴儿出生。 2.新生儿的父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具体诉讼请求是医疗费5千、残疾用具费35万、残疾生活补助费41万、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等总计87万元,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是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右前臂2/3以远缺如属三级残疾的《残疾证》和自称“伤”残三级,认为被告未发现是导致右前臂2/3以远缺如的胎儿出生的原因。 3.被告答辩:右前臂2/3以远缺如系先天发育畸形,非B超检查所致;检查所用B超为黑白二维超声,不是价值350万元以上的三维彩色超声检查仪器;黑白B超检查与胎儿畸形的发生与出生没有因果关系,无过错,不予赔偿;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4.原审认为畸形婴儿之父母是原告(但畸形婴儿至今未起诉);案由是医疗纠纷,不同意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三级伤残之事实主张不成立,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判决支付其父母医疗费3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35万,精神抚慰金8万。 5.被告上诉请求是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被告代理律师代为补充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请求是维持原判,并判决支付残疾生活补助费41万元。 2.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4.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5.医疗事故的等级 “条例”第四条将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 * 医疗纠纷处理相关问题 昆明医学院法医学院 赵丽萍 一、基本概念 1.医患纠纷 医方”与“患方”之间发生争执。 医疗纠纷 非医疗纠纷 3.非医疗纠纷 包括药费纠纷、医方收费方面纠纷、其他权益如安全、服务、隐私、肖像等侵害纠纷。 二、医患关系 1.医方 2.患方 3.医患关系的特点 4.公民医疗权 三、建国以来对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情况回顾 1.第一阶段(1950——1959) 2.第二阶段(1959—1977年) 3.第三阶段(1978年后)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5.《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施行 四、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和预防措施 (一)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医方 1.医德、医风方面 2.病案缺陷 3.违反医疗常规和制度 4.技术水平缺陷 患方 1.对诊疗不理解 2.对诊疗不配合 3.无理取闹 (二)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 (三)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1.健全医疗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操作常规 3.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4.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 (四)医疗纠纷特点及社会学 成因分析 1.特点 2.社会学成因分析 五、医疗事故的处置措施 1.实行及时逐级报告制度; 2.采取有效措施; 3.双方在场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保管; 4.死亡事件对死因异议,48小时内尸检(冷冻的尸体不超过7天); 5.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6.调查、核实、鉴定、处理。 六、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一)鉴定分类 1.行政技术鉴定 2.司法技术鉴定 (二)鉴定的工作原则 (三)鉴定的程序 七、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法》 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八、医疗事故的赔偿 (一)解决途径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现行医疗鉴定体制对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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