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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相关基本知识培训.
《护士条例》《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相关知识培训 张慧荣 2015年1月8日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护士条例 立法背景 护士数量短缺:护士缺编的恶性循环。 社区护理人才短缺:社区护理应占护理人员总数的一半以上。 高学历人才短缺:我国护士队伍仍有57.65%为中专或高职学历,护士本科及以上学历仅3.55%。 高层次专科护理人才短缺。 立法背景 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立法宗旨 既要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又要规范护理行为; 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护理事业发展比较迅速。护理工作为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在新老人事体制并行的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着正式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双轨管理机制。 一些医疗机构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不利于对病人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部分护士责任心不够 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甚至引发医疗事故。 一些医院的护理工作简单化,护士仅注重执行医嘱,忽视了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基础护理等工作,忽视了对病人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忽视了与病人的沟通、交流。 医护比例严重失调 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医疗、轻护理,随意减少护士职数。特别是有些医院认为护士不能为医院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对护士队伍建设和护理工作发展没有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中。 由于病房护士少,病人需要的生活照顾不能满足,医院就让病人花钱聘护工,虽然满足了病人的生活照顾需要,但给危重病人的护理带来了安全隐患,特别是由于护工承担部分带有治疗性的护理工作,使护士应履行的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的职责成为虚有。 制定有关护士行政法规的必要性 护士定义 护士定义的规定,包含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1、资格特征 护士应当活的护士资格,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工作特征 主要职责是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 3、身份特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注册 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本条是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程序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的规定。 护士执业注册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权利 护士权利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护士权利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护士权利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护士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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