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知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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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知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培训 宋 喜 生 2015. 5 . 20 法律背景: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总 则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项目的执业要求 三、母婴保健机构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人员的审批 五、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服务 的内容和有关规定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八、法律责任 第一节 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二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项目的执业要求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单位和人员,需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单位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个人必须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批准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 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4、助产技术; 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6、新生儿疾病筛查; 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三节 母婴保健机构专项技术服务 基本标准 一、婚前医学检查 (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密; 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三、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 (一)、组织设置要求 (二)产前诊断业务范围要求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提供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包括: 1、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2、开展与产前诊断相关的遗传咨询。 3、开展常见染色体病、神经管畸形、超声下可见的严重肢体畸形等的产前筛查和诊断。 4、开展常见单基因遗传病(包括遗传代谢病)的诊断。 5、接受开展产前筛查、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的拟进行产前诊断的孕产妇的转诊,对诊断有困难的病例转诊至国家级产前诊断机构做进一步明确诊断。 6、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对引产出的胎儿进行尸检及相关遗传学检查。 7、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制度,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50年。 (三)规章制度要求 (四)质量控制 (五)专业技术基本要求 (六)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配备至少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遗传咨询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细胞遗传实验技术人员和生化免疫实验技术人员。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需在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新生儿疾病筛查 (一)筛查实验室 1、机构要求;2、人员要求;3、设备要求;4、房屋要求 (二)听力筛查 1、机构设置;2、人员要求;3、房屋要求;4、设备要求 (三)其他 1、血片采集;2、追访和管理技术;3、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 第四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审批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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