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律意识 减少护患纠纷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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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意识 减少护患纠纷幻灯片

加强法律意识 防范护患纠纷 护理部 杨从艳 2015.7.23 案例1 患儿1岁,因面色苍白、发热、呕吐5天,以“营养不良性贫血”入院。入院后医嘱:10%氯化钾10ml加入10%葡萄糖液500ml静脉点滴。值班护士没有认真阅读医嘱,将10%氯化钾10ml直接静脉推注。注射完毕发现患儿昏迷、抽搐、心脏骤停。立即组织抢救,行人工呼吸、心脏按压,注射钙剂、脱水剂等。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思考: 1.值班护士在治疗护理活动中违法了吗? 2.违法行为如何确定? 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病人以性命相托,我们怎能不诚惶诚恐, 从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北京协和医院老前辈 张孝骞 护理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的 ,用以规定护理活动 (如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 )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方法》 1994.1.1实施 《护士条例》 2008.5.12 实施 一、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1、侵权行为与犯罪: 如果没有尊重、维护患者权益的意识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轻者侵权、重者犯罪。 侵权——对某人或许多人的人身权利不应有的侵犯 犯罪——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故意、过失) 案例2:注射胰岛素超量致患儿死亡 患儿某,4岁,男性,诊断糖尿病。医嘱胰岛素 “3u”,护士将注射牌上写的胰岛素“3u”误认为是胰岛素“3cc”而给患儿注入,胰岛素含量为每毫升40个单位,3毫升即为120单位,刚注完,患儿立即出现胰岛素休克,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护士工作责任心不强,注意力不集中,玩忽职守,工作经验不足是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措施: 1、护士在执行医嘱时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医生沟通,防范差错发生; 2、胰岛素为一种精确度很高及危险的药品,使用时应剂量准确,抽吸时用1mL注射器,以确保剂量准确。 一、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2、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疏忽大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性的结果,但不专心致志履行职责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 一、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2、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案例4:违反护理常规 造成一级医疗事故 患者,女,76岁。因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就诊。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就诊后,护士甲为其静脉输液。甲为其穿刺完毕后,由于患者的衣袖滑下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止血带。随后甲交由护士乙继续完成医嘱。乙为其静注药液,并且补液,在整个过程中患者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乙认为是由于药物刺激静脉所致,6小时后,输完500ml液体,由护士丙取下输液针头,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少量液体外渗未予处理。静脉穿刺9小时后,家属为患者做局部热敷时发现止血带还未取下,于是立即取下并报告护士乙,乙查看后未报告医生。止血带松解4h后,护士乙发现患者右前臂有2个2×2cm水疱,误认为是热敷引起的烫伤,仍未做报告和处理。又过6h后,患者前臂高度肿胀,水疱增多而且手背发紫,护士乙才报告医生和院长。院长组织会诊决定转上级医院,因未联系到救护车暂行对症处理。2天后,患者右前臂远端2/3已呈紫色,遂往上级医院。转院后第3天才行右上臂中下1/3截肢术。术后1周死亡。 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处理:①护士甲给予行政降职处分;②护士乙给予行政记过处分;③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④将本次事故通报本地区各县医院;⑤免去患者全部住院费,并给家属一次性补偿5000元。 案例5:护士夜间未巡房 患者睡眠中猝死 精神病患者黄某,于2001年进入上海市某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去年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家属接到该院电话,告知患者黄某在医院突然死亡。根据检验记录上死者的脚上没有任何针孔的记载,家属判断院方没有对死者进行过静脉输液,并认为病历上的抢救病史是伪造的。为此,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抢救费等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在审理中,因家属申请,法院委托区医学会对该案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根据当时医生与家属交涉时的录音来看,护士夜间是在睡觉,未按制度巡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护理人员未按制度巡房,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医院应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但与患者的死亡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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