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完整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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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完整解读

卫生部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如:poems综合征 ICD-10编码 D89.9 该综合征的主要表现为: 多发性神经病(Polygneuropathy)、 脏器肿大(Organomegaly)、 内分泌病(Endocrinopathy)、 M蛋白(M-protein) 皮肤改变(Skin-changes)。 取其英文之首字母,称为POEMS综合征。 ※ 疾病名称按国际标准或国内学术机构公布的命名书写 例如: 高血压性心脏病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 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 急性前壁心肌梗死 闭合性肱骨骨折 创伤性硬膜下血肿 腹股沟斜疝补片修补术 乳腺癌改良根治术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案例一(1) 患者关某在河北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医时死亡。事后,关某家属查阅了原始病历并对其进行了复印。但当家属再次查阅病历时,发现院方有关人员对病历进行了改动。关某家属认为,病历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着对病情的判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病人死亡后,医院无权对病历进行修改。 案例一(2) 法院认为,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过程中以及治疗完毕后,违反病历书写规定,擅自涂改、修改病历,并且医院所提交的病历中的死亡记录(报告)表与上诉人所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于医院所提交的病历存在涂改等现象,从而不能反映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的真实情况,故医院所提供的病历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医院不能据此来证明其在给关某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败诉,赔偿患者家属3万余元。 案例二(1) 李某诉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患者(女,60岁)在被告医院做双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及剥脱手术,术后第7天突然死亡。当时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进行尸检。尸体火化之后,死者家属对死因有怀疑,向法院提出诉讼。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案例二(2)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尸体解剖检验的规则》,临床不能明确死因,医院有义务主动征得家属同意进行尸解,但医院提供不出家属不同意尸检的任何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判决承担部分责任,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5万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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