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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护理工作中伦理与法律
第九章 护理工作中的伦理与法律 第九章 护理工作中的伦理与法律 护理系 何兰平 第一节 护理与伦理 第二节 护理与法律 一、法律的定义 广义上的法律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护理立法 世界各国护理立法概况 英国于1919年率先颁布了护理法。荷兰于1921年颁布护理法,随后许多国家相继颁布护理法。 -至1984年,欧美18国、亚太地区12国、中东20国、东南亚10国及非洲16国,都制定了护理法 二、护理立法 中国护理立法概况 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草案)》的基础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2008年5月12日颁布实施了《护士条例》 二、护理立法 ☆(二)护理立法的意义与基本原则 意义 原则 ☆(三)护理立法的程序 二、护理立法 ※(四)护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1、《护士条例》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5、《献血法》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7、《侵权责任法 》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护士条例》 主要内容: 护士的权利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护士执业管理 《护士条例》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护士条例》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举例附三院实习生事件 病历管理-有权复印的部分 医疗事故的鉴定-医学会 医疗事故赔偿-数额较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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