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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医院评审(分级的护理)
提 纲 一、护理分级制定背景 二、护理分级方法 三、ADL评估临床应用 四、护理分级实施要求 一、护理分级制定背景 (一)、编制背景 1982年4月7日卫生部下发了卫医字第10号《医院工作制度》,其中在护理工作制度中做出了患者入院后,应根据病情决定护理分级,分为特级护理、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四个级别,并对每个级别的护理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实施过程中发现单纯以病情作为确定分级护理的依据有很多问题,普遍存在护理级别确定的依据不够全面,因为护理级别所涵盖的内容,不仅仅是病情程度的轻重,还应涵盖患者的自理程度,需要护士照顾的程度以及患者的资源等情况,临床上常常出现,医嘱的护理级别与实际患者所需要的护理级别不一致,造成如果按照医嘱执行,则导致患者实际需要的护理服务不能满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护理服务的提供,医疗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2009年卫生部印发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将4个护理级别的确定标准中提出了依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和患者自理能力,首次将患者的自理能力作为分级护理依据之一,使护理级别的确定依据更加完善,但如何确定患者的自理能力,则没有统一的标准,为此,需要补充和制定确定患者自理能力的技术标准。 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护理专家以患者护理需要为依据提出了患者分类系统,根据患者每天所需要的护理时数,量化护理活动并划分护理等级,以达到分析护理人力需求并以此指导护理人力配置。 国际分级护理现状 1863年,护理学科的创始人南丁格尔就提出依据患者的病情,可以将患者分为“十分严重”、“严重”、“尚好”、“良好”四类。 1947年,国际护理教育联盟的护理刊物介绍了将儿科患者依据其疾病情况,活动范围,适应能力,检查及治疗的数量与复杂性等因素进行分类。 1962年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院的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在对护理项目进行量化的基础上,将患者按其所需的护理项目来分类,并称为患者分类系统。 1979年,护理学者吉尔瓦纳提出将患者分类定义为“在特定的一段时间中,对患者需要的护理照顾进行评估,并将患者进行分类”。 美国目前采用的是将护理程序运用到护士排班和护士每班工作中,护理部根据患者病情轻重分Ⅰ、Ⅱ、Ⅲ、Ⅳ级,并将每项护理操作所需的时间输入电脑,需要照顾的时间依次为2.73h/d、4.2h/d、5.7h/d、8.5h/d(每项护理操作规程所需时间都是经过科学测算出来的),输入电脑,经过计算从而得出每班所需护士数并安排到科室,护士长根据各级护理人员职责、工作能力和患者的要求分配分管护士。 日本分级护理是根据患者病情轻重程度分为A、B、C三个度,程度依次降低,同时根据患者的生活自由度分为1~4级,级别依次降低,由3个度4个级依次组合为12个类别,分别为A1~A4,B1~B4,C1~C4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级:禁止自己活动或自己完全不能活动,基本生活行动完全需要帮助。 2级:允许床上活动且自己有床上活动的能力,基本生活行动需给予必要的帮助。 3级:自己有能力在室内行走,在室外的基本生活行动需给予必要的帮助如去相关科室做检查由护理人员陪送。 4级:日常生活行动基本不受限制,且自己能够进行基本的生活行动。 A度:必须不断观察病情变化,一般进行心电监护,在护士站随时观察生命体征。 B度:每1~2小时观察1次。 C度:不需要经常观察。 英国没有将护理明确分级,医生根据病情定为危重,病重或一般,护士非常细致的做好护理评估、制定护理措施、健康教育,真正满足患者各方面的需求。 与之相比,我国目前尚缺乏对患者护理级别分类的行业标准,需要在借鉴国际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护理级别的分类、方法及相关技术指标等。 (二)、起草概况 本标准2011年由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提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归口 (三)、标准的制定与修改原则 结合中国国情,依据卫生部已经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原则,重点规定了患者自理能力的评估依据及标准,将病情等级与患者自理能力的能级综合衡量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既没有违背我们国家已有的医院分级护理原则,同时补充和细化了分级标准的内容和依据,使分级护理在临床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鉴于标准中增加了依据患者自理能力等级确定分级护理的条款,为确保条款的临床适用性和操作性,选择11家医院,120个病区,3598份病例,进行临床验证工作,临床验证的结果表明,三级综合院的新标准护理级别和医嘱中的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符合率分别为90.38%、80.32%、80.88%、44.86%,数据结果显示新的分级比较适合于综合性医院。 (四)、编制方法 主要是以专家讨论会的形式为主,起草专家的组成有各省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二级医院的护理部主任参加,参照了CB/T1.1-2009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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