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已经2012 年农业部第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
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
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
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
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七条 申请资料包括:
(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三)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
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
保藏编号;
(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
限量值;
(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
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七)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
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
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
析评价报告;
(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九)中试生产总结和 “三废”处理报告;
(十)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第八条 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中试或工业化生产线;
(二)每个产品提供连续3个批次的样品,每个批次4 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
要量的5倍;
(三)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
第九条 有效性评价试验机构和安全性评价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技术指导文
件或行业公认的技术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试验,不得与研制者、生产企业存在利害
关系。
承担试验的专家不得参与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农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样品交评审委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 名以
上评审委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 1至2 名评审委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
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
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同意见的,
应当注明。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与研制者、生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会议原则通过的,由评审委将样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
行质量复核。质量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