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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章 国际结算方式(三)——信用证
第五章国际结算方式(三)——信用证 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三)——信用证 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三)——信用证 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三)——信用证 学习目标:本章为国际结算课程的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信用证的基本概念、性质、特点、业务流程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理解信用证的内容、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概念 二、信用证的特点 三、信用证的作用 四、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与汇款相比,托收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更安全一些,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使货款的顺利收回有了一定的保证。但是在托收方式下,货款的收回最终仍然是依靠进口商的信用,即商业信用,因此出口商在不了解进口商的情况下,风险是比较大的。对于进口商而言,托收是一种比较有利的结算方式,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有付款的主动权,但是在对出口商不了解的情况下,进口商也面临着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风险。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结算是由托收演变而来的一种较为完善的结算方式。它主要是把托收方式下由进口商履行的跟单汇票付款的责任转由银行完成,保证进出口双方的货款或单据顺利交收,同时还能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一种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的书面承诺。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简称《UCP600》)在第2条“定义”中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1]]的确定承诺。”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将信用证的要点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1) 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的一项书面付款承诺,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出口商)提供的付款保证。其保证是否可靠,受益人能否顺利收款,唯一可以判断的依据就是开证行的资信,资金雄厚、作风正派的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得到付款的有力保证。 (2) 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的申请而开立的。买方在开证申请书中列明信用证的要求和指示以及付款金额等,开证行完全按照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立,因此可以说,信用证结算是银行信用为商业信用作的保证。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3) 开证行的付款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为条件的。开证行的付款并非无条件,它是在受益人完全履行信用证条款,并且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情况下,才保证付款的。因此,受益人得到银行付款的前提条件是“单证相符”即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1]]《UCP600》首次引入了“承付”的概念。所谓“承付”是指:①如果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②如果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并于到期日付款;③如果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二、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有三个重要的特点,也是我们处理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收到通知行转来的一份以其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发运了货物,并取得了信用证要求的全部单据。可是该公司在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交开证行要求付款时,开证行却让出口公司去向进口公司请求付款,并表示如果进口商不付款则其再付款,请问开证行的此种做法是否正确。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1)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以开证行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的银行信用。信用证一经开出,其开证银行即成为债务人,且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的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即被担保人不付款时,银行才代为付款。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即开证行的付款不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因此,案例1中开证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信用证一旦开立,开证行就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它应首先向受益人付款,而不能要求进口商先行付款。开证行付款的唯一条件就是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因此,在受益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后,开证行就应对其付款,而不管自己是否能从进口商处得到偿付。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案例2:我国出口商与美国某进口商签订一份贸易合同,货款为10万美元。随后我国出口商收到美国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100万美元,于是我国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发运货物后,开立金额为100万美元的跟单汇票办理议付,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汇票金额误为100万美元。请问开证行的做法对吗?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2) 信用证是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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