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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 研究方法 研究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通常都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将历史上和现代的刑事诉讼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标准不同,划分方法也有所不同。 现在主要有两种分法: 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进行划分——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 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就是以诉讼的提起,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审判的方式、方法等)为标准进行划分——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 前者称之为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后者称之为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又可称之为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结构或刑事诉讼的主义。 研究意义 本质与形式往往是相对应的: 奴隶制——弹劾式; 封建制——纠问式; 资本主义社会——混合式 但从现代诉讼法学的角度看,不同本质的刑事诉讼,在形式上却存在许多相同之处。 如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在形式上有很多相同之处。 诉讼史学和比较诉讼法学研究的目的就在于寻找适应刑事诉讼发展趋势的规律性的东西,博采众长,服务本国诉讼实践。 因此,研究诉讼形式更具有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模式类型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三)混合式诉讼模式 (四)两大法系诉讼模式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模式,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中世纪以前的欧洲的刑事诉讼模式或形式是弹劾式。 弹劾式诉讼模式特点: 第一,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不告不理”,“没有告诉人也就没有法官”。 第二,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审判采取公开辩论的形式。 第四,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都是公开的,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第五,在弹劾式诉讼中,采用神示证据制度。疑难案件的判决依靠神灵的启示,“神明裁判”成为证明的重要手段。 弹劾式诉讼的历史遗存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纠问式诉讼模式,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在西方“从13世纪到19世纪上半叶盛行于除英国以外的欧洲国家”,与 封建专制政体和宗教统治相伴随,较好地适应了镇压犯罪与 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需要。 纠问式诉讼模式特证: 第一,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实行“不告也理”原则。 第二,法官在诉讼中集审判、控诉甚至侦查职能于一身。审判机关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第三,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 第四,诉讼秘密进行,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审判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拷问被告。 第五,采用法定证据制度。被告人的供述被认为是最好的证据 ,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手段。 (三)混合式 混合辩论式诉讼,就是在批判、继承弹劾式和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两种诉讼模式的结合,在审判前吸收了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好处,而在审判阶段则吸收了弹劾式诉讼制度的一些优点。当今资本主义国家如英美和大陆法系都采用这种诉讼模式。 特点: 第一,控、审职能分离,法院审案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司法独立) 第二,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其辩护权在内的诉讼权利。 第三,刑事诉讼被划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阶段。侦查采取秘密的方式;审判公开,并且实行言词辩论原则。 第四,控诉、辩护、审判三方鼎立,形成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控诉方与辩护方在诉讼中平等对抗,审判者居中裁判,三方分别履行着控诉、辩护和审判职能。 第五,证据制度上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混合式诉讼模式特点: 第一,控、审职能分离,法院审案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司法独立) 第二,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其辩护权在内的诉讼权利。 第三,刑事诉讼被划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阶段。侦查采取秘密的方式;审判公开,并且实行言词辩论原则。 第四,控诉、辩护、审判三方鼎立,形成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控诉方与辩护方在诉讼中平等对抗,审判者居中裁判,三方分别履行着控诉、辩护和审判职能。 第五,证据制度上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四)两大法系诉讼模式 由于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欧洲大陆国家与英美等国在具有资本主义刑事诉讼基本结构共性的基础上,在历史演变的进程中各自发展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诉讼制度。 在诉讼理论联系实际,称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又称“审问制” ;称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 。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主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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