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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或者在某些主要诉讼阶段上起重要指导作用的准则。 (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一,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指导诉讼主体正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因为,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诉法的精神实质,掌握了基本原则,才能了解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规则为什么这样规定。如诉讼保全让原告方提供担保。 第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利于克服民诉法的局限性,为法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在民事、经济审判中作中,遇到的问题是十分复杂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还会不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基本原则概括性强、适应性大,如遇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审判人员既可根据基本原则的精神加以处理。 (三)民诉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我国民诉法从第5条开始至第16条,以12个条文规定了18项基本原则。 根据规定基本原则的法律和适应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基本原则分为民诉法与其他法的共有原则和民诉法特有原则两类。 1、民诉法与其他法的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是指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已有规定,民诉法根据自己的特点重新加以规定的原则。也就是说规定这些原则的法律不止一个,适应的范围也比较广。 2、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是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仅在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定,而且只适应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 在上述18个“基本原则”中,有的不属于基本原则,而是基本制度,如“两审终审原则”;有的既不属于基本原则,也不属于基本制度,如“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补充或变通规定的原则”。 二、我国民诉法主要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法条中所占比重之高,创世界民诉法立法之最,这也表明我国立法者对民诉法基本原则的重视程度。但数量庞大的基本原则体系发挥作用极其有限,原因在于,立法者主要将其定位于口号的宣示上,缺乏以诉讼权利制约审判权力的具体内容。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以现代司法理念来重塑我国民诉法的基本原则,使其由空泛的宣示性条文走向精简的制约性条文。 排除那些不具有基本原则特质的原则和已经由宪法规定的原则,我国现行民诉法需要保留的基本原则只有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两项。这两项基本原则在各国民诉法中都处于重要位置,在现代法治国家其内涵亦比较一致,修订时增加其对审判权的制约内容即可。此外,还应增加直接言词这项充分体现程序保障要求的基本原则。这项在法治国家早已存在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对解决我国审判实践中许多暗箱操作和不规范做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能够规定并贯彻执行的话,我国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许多弊端都在很大程度上能被克服掉。 (一) 辩论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从内容上看,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从形式上看,既包括言词辩论,也包括书面辩论。或者说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从时间上看,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我国学者以往的通常理解与西方法学理论中关于辩论原则的理解与有着根本的区别。西方民事诉讼理论对辩论原则的通常解释是:第一,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以当事人主张者为限,当事人未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另一方没有争执予以承认的,该方当事人无须举证,法院直接予以认定并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三,认定争议事实所需要的证据,由当事人提出,原则上法院只能就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自行收集证据。 国外的辩论原则与我国学者以往所理解的辩论原则的最大的区别即在于:前者对法官的裁判行为及其他行为有约束作用,体现了诉权对审判权的约束。后者对法官的裁判行为和其他行为无约束作用。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论程序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与此有很大关系。 (二) 处分原则 所谓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处分权的内容包括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 1、在纠纷发生以后,是否起诉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和裁判。 3、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增加、变更、撤回、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双方可以达成和解。 4、是否上诉、上诉范围,是否申请再审以及是否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三)直接言词原则 1、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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