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第4讲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ppt

  1. 1、本文档共6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4讲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第四讲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一、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古典自然法学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并非一个统一的学派,而是指西方自然法在17~19世纪时的一个发展阶段。其理论的批判矛头指向中世纪神学,而其立足点则在于为人的权利,特别是资产阶级权利进行理论上的论证。这种理论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的法律,按照人类的普遍理性,人们可以推演出详尽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律或法典。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是1625年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此后,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相继发表了他们的成名作,使自然法思想成为一种系统的理论,成为当时西方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从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叶。理论标志是《战争与和平法》和《利维坦》的发表。受时代的影响,这一时期还比较注重与神学的接轨,同时对封建君主制度还持拥护态度。 2.第二阶段,即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这属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传播和发展时期。《神学政治论》、《政府论》、《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均出现于这一时期。这一时期的特色是创立了许多新的理论,如天赋人权论、分权制衡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等。 3.第三阶段,也即应用阶段。运用主要表现在法国革命与美国革命之中。 (三)古典自然法理论的特征 1.理性主义 古典自然法论者把自然法归于理性,或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理性,在他们那里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的建构,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地、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2.个人主义 以个人为中心,以个人主义为其价值观念。 这种观念认为,集体和社会是由个体组成,个体是集体和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组成集体和社会的目的和发展目标,因而个人对集体、社会及其政治代表拥有优先权。 3.激进主义 为个人的诸种权利辩护,为革命制造舆论。 沃尔夫:“无论什么时候,当我们说到自然法时,我们从来不曾指自然的法律而言,而毋宁是指凭借自然法之力量而自然地属于人的权利。” 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生而有之、不可或缺、不容剥夺的。这些权利具有超越政治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本性,不是政治权威或立法机关所赋予,但却必须为他们所承认与宣告。 4.分权主义 洛克和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都容易把权力运用到极限,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无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政府腐败,必然摧毁人民的自由和权力。 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必须将权力依其职能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各个部分,以权力制约权力。 5.社会契约论 (1)人生而是自由的和平等,但在自然状态下难以维护,惟有通过协议组成社会或国家。 (2)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的是保障每个缔约人的自然权利。 (3)法律是基于每个社会成员的协商而制定的契约,而不是依靠权力强加于人的命令。 (4)合法的政府和权力源自法律(契约),政府权力职能在法律(契约)预设的范围内行使。 (5)公民守法的道德基础在于公民是契约的当事人,有履行诺言的道德义务。 (6)人是带着自然权利加入社会和国家的,他们让渡了自己的权力,但始终保留收回让渡出去的权利的权利。 (7)公民进入社会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8)作为契约的产物,政府是为公众的幸福而存在的,当政府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时,对它革命是正当的。 二、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荷兰人, 11岁入大学,攻读 数学、哲学和法学, 15岁获法学博士学位。 16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 1622至1624年完成巨著《战争与和平法》。 格老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 第一,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誉为“国际法之父”; 第二,把自然法学推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成为古典自然法学的创始人,被誉为“自然法之父”。 (一)自然法 1. 自然法之母即为人性 格老秀斯指出,一切法律均根源于人的本性,国家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派生出生的。他总结了“人性——自然法——市民法——法律”的法律形成脉络。 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它奠定了社会交往的基础;而自然法的信守又源于契约必须信守的理念,因此自然法又是市民法之祖。 2.什么是自然法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自然法就是人类理性和本性的本性的体现。 “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也是判断社会是非曲直的标准。” 3.自然法的渊源 (1)人类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 (2)上帝的自由意

文档评论(0)

wyj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