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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五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
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之共性。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将犯罪分为十类,其依据即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复杂客体)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指受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二者的联系是:
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具体人则是社会关系的主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3、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案例:
鲁甲,男,35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1995年10月,鲁甲因在行医中奸污一女青年而被告发,某派出所对其进行了传讯。同年11月5日,某县检察院以鲁甲犯强奸罪批准逮捕,但在批捕期间,鲁甲畏罪潜逃到新疆其同父异母之弟鲁乙处居住。1997年2月,鲁甲以祖传秘方主治癫痫和精神病等欺骗手段开始非法行医。1998年5月10日,因非法行医致使2人死亡,被当地公安机关羁押,同年7月20日押回原籍逮捕。
问:鲁甲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客体?它有哪些特征?
2、犯罪客体有哪三种?何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随机客体?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第二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这些事实特征可以归纳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它们都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诸客观事实特征。
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4、有助于正确量刑
二、危害行为
(一)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含义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从客观上看,这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
(1)这表明我国刑法坚决摒弃思想犯罪,而只是同人的特定行为做斗争。
(2)我国刑法所惩罚的行为,不是任何其他性质的行为,而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2、从主观上看,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
人的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行为身体活动,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不能认定这样的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类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行为主要是: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二)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
1、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2、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其在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第三,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
(理论分类)
案例1:
某甲因与女青年某丙通奸而曾向其妻某乙提出离婚。某日,甲与乙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乙当着甲的面服下慢性毒药。甲见状不睬不理,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12时许,又到附近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一屋睡觉。延至次日上午,乙终因毒力发作死亡。
问:甲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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