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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王晓晔 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三、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四、国家安全审查 五、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 相关立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狭义的经营者集中也即公司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经营者集中则扩大到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方式。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一)经营者集中形式 1.合并型(直接集中)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合并对竞争的影响 横向合并使同业竞争者减少; 纵向合并使竞争对方的市场减少; 合并可能导致合并企业在市场中形成垄断地位。 合并对竞争的影响 混合合并,合并各方之间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的商业联系,并不显著改变市场结构,这种合并一般来说对市场竞争并不产生直接的消极影响,因而也不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一)经营者集中形式 2.控制型(间接集中) 是指一个企业取得另外一个企业的控制权,那么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和另外一个企业尽管它们在法律上还是独立的,但是一方实质上能够控制另外一方。 2.控制型(间接合并) 股份控制 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持有竞争者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导致限制竞争或垄断控制的行为。 绝对控股 相对控股 2.控制型(间接集中) 经营控制 受让或承租资产、委托经营或共同经营。 2.控制型(间接集中) 人事控制 一个企业的人事受其他企业的控制,从而纳入其他企业的运行轨道。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二)原因 1.大企业规模,提高经济效率 2.科技进步 3.政府经济政策、措施的影响 4.经济全球化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三)经营者集中带来的好处 1.规模经济 2.销售效率 3.促进竞争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四)经营者集中产生的弊害 1.横向并购使得市场集中度增强,竞争减少 2.纵向并购减少甚至剥夺其他企业的交易机会损害竞争 3.带来失业造成社会问题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五)经营者集中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过度集中给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创造了条件,控制经营者集中是从源头上防止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必然造成对竞争的损害,经营者集中同样并不当然会排除和限制竞争。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一)申报标准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一)申报标准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重要内容的解释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 “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一)该单个经营者; (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 (一)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二)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依照本项规定处理。 重要内容的解释 在正式申报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就集中申报的相关问题向商务部申请商谈。商谈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一)申报标准 3.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申报豁免 22#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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