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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资源税会计核算
会计学 税务会计 第6章 资源税会计核算 6.1 资源税的概述 6.1.1 资源税的基本原理 6.1.1.1 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6.1.1.2 资源税的特点 1.只对特定资源征税,征税范围较窄。 2.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及从价征收。 3.实行源泉课征。 6.1 资源税的概述 6.1.2 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6.1.2.1 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6.1.2.2 征税范围、税目和税额 1.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2.税目、税额 资源税税目、税额包括7大类,在7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子目。 6.1 资源税的概述 6.1.2 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6.1.2.2 征税范围、税目和税额 3.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 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 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 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 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6.1 资源税的概述 6.1.2 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6.1.2.3 税收优惠 1.减税、免税项目 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思想,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 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 税或免税照顾。 6.1 资源税的概述 6.1.2 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6.1.2.3 税收优惠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2.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6.1 资源税的概述 6.1.2 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6.1.2.4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6.1 资源税的概述 6.1.2 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6.1.2.4 征收管理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6.1 资源税的概述 6.1.2 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6.1.2.4 征收管理 2.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l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3.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 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 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6.2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2.1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我国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6.2.1.1 确定资源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基本办法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额或者 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 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 销售。 6.2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2.1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6.2.1.2 特殊情况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确定方法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 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 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 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 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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