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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政府决策的施行过程
二、试点 “试点”,也即典型试验。在这里专指政务活动中的典型试验,即党政领导机关为了验证其决策的正确性、可行性,并取得实施这种决策的具体化方案,而在其所辖范围内的若干单位进行的一种局部性决策施行活动。 中国党和政府所推行的任何一项较为重大的政务活动,几乎都要经过试点阶段,它是中国党和政府政治上的慎重特点的集中表现之一。 试点工作的主要特点 第一,比较注意选“点”的代表性,即从决策的普遍实施和预示实施结果的角度来选择被试点。 第二,在试点工作中,开始注意不给被试点提供特殊条件。 第三,对试点工作结果的论证,由上级领导的评介,普遍改为了专业论证与领导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计算机技术、模型模拟、实验方法等新的带有自然科学特征的试点方法也开始得到应用。 三、计划 经过试点,决策一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实施计划的拟定就提上了日程。 为了全面推行决策原则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实施计划,以便合理地组织力量,分解任务,协调关系,安排进行。 “计划优先”或“计划先行”,是中国党政领导机关一贯的行动准则。 试点是总体计划的一部分,又是制定具体计划的前提。 制定计划的编制程式 第一步,通常是分析决策方案的精神和主要原则,从而确定计划的目的、意义和方针;还要弄清楚一系列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弄清楚国内外处理类似问题的一般规律;并确定本计划所要“计划”的各项工作的先后顺序。 第二步,预测实施本计划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因素的影响。 第三步,根据对目标、任务顺序的理解和对计划外因素影响的估计,编制计划的具体内容;确定完成计划中的各个子项目的人选和责任;实施计划所需要的条件,时间表;实施计划所需采用的方法;预算等等。 四、组织 所谓“组织”,就是组织力量,也俗称为“搭班子”。每遇一项重大决策的实施工作都要成立“领导小组”之类的机构,似乎已成为惯例。 就多数情况而言,在中央一级,通常是由一位政治局委员或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根据其业务分工,出任相关决策实施事务方面的领导小组组长,由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在主要责任部门设立办事机构。 五、指挥 在经过试点、制定计划、人员组织和任务落实之后,就进入了大规模决策实施的阶段。在中国的党政工作中,这一阶段通常叫做“全面铺开”。 指挥,是“全面铺开”的必然要求。 指挥,不同于决策的关键之处在于,它是现实地组织若干人去协调一致的行动,以完成一定的决策方案。 指挥较之决策有更明显的技术性、业务性,从政府过程的角度看它是一种行政活动。 中国党政事务中的指挥有两个明显特点 第一,开始重视集体指挥,个人指挥的权威相对下降。 第二,多采用设立“一长”或一个领导班子之下的“分管型副职”或“分管型成员”,分工掌握和管理若干职能部门的方式来实施指挥。 这种管理模式,具有线条清楚,结构紧凑的优点,但问题在于容易造成上级和正职的权威势能下降,容易形成扯皮现象,而且指令的传递速度较慢。 六、协调 协调,就是在实施一项决策的过程中,所有参与的主体要素的活动同步化、合作化,通过有效配合,达到控制决策实施过程的效果,以完成共同追求的决策成果。 在中国,从组织角度看,协调主要是在业务部门、政工部门、后勤部门三大系列之间进行的; 从人员的角度看,协调主要是在主要责任者、分管型副职和部门负责人之间进行的。 就协调方式而言,主要有两种: 一是经常性地召开协调会议; 二是运用领导人的个人影响,在领导人和有关骨干之间进行非正式协调。 七、总结 在一项重大的决策任务告一段落之后,都要由主要责任者和重要的参与者,系统分析整个决策执行过程的情况,反馈给做出决策的党中央、全国人大或直接的上级机关,以便使决策者对其决策效果作出全面的判断,以便更好地完成今后的决策工作。 总结要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 第四节 “两院”的执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分别从事审判工作和专业法律监督工作; 它们依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是属于行政关系序列的司法机关。 在这个意义上,“一府”、“两院”和其它司法机关的工作,在性质上都属于执法工作,它们都要按照中共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来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它们的职责。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各项具体司法工作,也是实施党和国家决策的过程内在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 一、中国司法体系建设概略 1949年:“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1954年:第一部宪法相关规定 1957年:“左倾”抬头 1979年:明确各自的执法行为规范 二、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和执法工作过程 我国的公安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 但是,我国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都是居于平等的地位。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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