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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规及事故
第三章 法规及事故处理 机械电气化工程学院 第一节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一、 市、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分工 (1)市级 负责拖拉机登记,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2)县级 负责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二、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1)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二、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4)将拖拉机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5)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方便群众查阅信息,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三、注册登记(入户登记) 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1)拖拉机登记编号、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 2)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3)拖拉机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出厂日期、机身颜色。 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4)拖拉机的有关技术数据。 5)拖拉机获得方式。 6)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或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7)拖拉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8)注册登记的日期。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拖拉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拖拉机来历证明记载的拖拉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3)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不符的。 4)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拖拉机属于被盗抢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变更登记 (1)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形 1) 机身颜色变化的; 2) 更换底盘或挂车的; 3) 更换发动机的; 4) 因质量问题整机更换的; 5) 户籍地或暂住地发生变化的; 6) 部分产权转让更名的。 五、 转移登记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1) 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2) 拖拉机获得方式。 3) 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4) 转移登记的日期。 5) 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登记拖拉机登记编号。 6) 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 按规定不予登记的。 2) 拖拉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3) 拖拉机在抵押期间的。 4) 拖拉机或者拖拉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5) 拖拉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的(第十九条)。 6) 无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又未能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 《协助执行通知书》 或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 六、 抵钾登记 (1)由双方共同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受理当日办理;申请注销抵押时,仅提交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 六、 抵钾登记 (2)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1) 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2) 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3)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4) 抵押登记的日期。 七、注销登记 (1)申请报废注销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受理当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遗失登记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或发才作废公告,受理当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八、 其他规定 (1)申请停驶的,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办理,并收回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申请复驶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回拖拉机号牌和拖拉机行驶证。 (2)换领登记证书、换发或补发行驶证的,受理当日内办理;补领登记证书、换发或补发号牌的,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 八、 其他规定 (3)申请临时行驶号牌的,受理当日内办理。 (4)机动车被盗,应申请封存档案,记录被盗信息。 (5)每年检验一次。 (6)可办理异地委托检验并核发检验合格证书。 第二节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一、市、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分工 (1)市级 负责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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