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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 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上去考察 从法律专业化分工上去考察 从调整对象上去考察 从法律部门的协调发展上去考察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确定经济法地位的重要参照)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概述 1、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现状: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诸论并存,既有“旧诸论”——综合经济法论、纵向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纵横经济法和学科经济法论,也有“新诸论”——协调关系说、国家调节说、需要干预说、管理经营说等。这说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2、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要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键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在于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性和盲目无序性,无论是限制竞争性还是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经济社会有效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必须加以克服,而这只有通过国家介入以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才能达到目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国家介入而形成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就是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而普遍存在的重大社会关系,必须依法加以调整。但具体应该由哪个法律部门调整呢?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 民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取决于民法自身的规定性。 1.民法是主体平等法。 这种主体平等是对任何主体不作强弱区分的抽象平等,其结果是强胜弱汰、社会生产形成垄断,垄断反过来限制契约自由,从而导致社会丧失平等的基础,而民法自身却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具体识别,优胜弱保,消除有害垄断,追求实质公平。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以《谢尔曼法》的产生为例: 十九世纪后期,美国南北战争结束,美国国内市场得到了统一,大规模工厂迅速发展;同时,战后共和党长期执政奉行经济自由政策,不干预企业的发展。这一切促成了美国在战后四十年间里完成了工业革命,资本主义迅猛发展,从战前的二流工业国上升为一流世界强国。这种跨越式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一个自由竞争的充满活力的市场体制。但与此同时,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很快导致了兼并,兼并导致垄断,各行各业都出现了巨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企业家们极力追求效率与操纵市场的力量,采取企业并购、市场垄断及限制交易的反竞争措施,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由于生产的集中和资本集中所带来的经济支配力量的无限扩大摧毁了旧有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使用各种经济手段如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竞争,使中小企业濒临绝境。在势力日益强大的托拉斯面前,美国当时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各州的法律不能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和限制贸易行为。传统的民法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却无力解决过度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垄断。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有另一种法律的出现来弥补原有法律调整的不足,在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同时,也要限制垄断,使市场秩序能够有效的维持。《谢尔曼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于1890年制定出来的。《谢尔曼法》成为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是私人本位法。 民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本位,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人往往会滥用私权,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于不顾,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要反对不正当竞争,仅靠民法的私人自治和私人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以美国证券法的产生为例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并没有专门的证券法律。有关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于公司法有关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和合同法中有关善意、反欺诈的一般原则中,国家干预较少,主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由于市场的高风险与高投机性,欺诈作为证券市场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仅仅由公司法或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已经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就开始出现了专门调整证券市场关系、防止欺诈活动的证券法律。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世界上最早的专门的证券法律,即美国堪萨斯州颁布的“蓝天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 随后,1929年美国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崩盘,更进一步促进了针对证券市场的专门性法律的发展。1933年和1934年,美国国会相继制定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从而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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