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非诉民事执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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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非诉民事执行

第六章 非诉民事执行 【内容提要】 除人民法院自己作出的裁决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以及公证机构的公证债权文书实施执行;根据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外国法院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院的裁决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 【本章重点】 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第一节 仲裁案件的执行 一、仲裁裁决执行的概念和执行范围 仲裁裁决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法活动。 法院受理执行的仲裁案件包括: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依当事人申请的仲裁财产保全案件;依当事人申请的仲裁证据保全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执行。 二、仲裁裁决案件的不予执行 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被申请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法。同时,执行人员发现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事由的,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接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后,或者执行人员提出不予执行事由后,应当报院长决定,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亥仲裁法)))第63条、《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之规定,合议庭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见,我国现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中,因仲裁机构的不同(以是否属涉外仲裁机构为划分依据),其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也不相同。我们认为,如此制度设计,显然在适用法律上让人迷惑,实践中也不能确保案涉当事人双方的公平和正义。考虑到国际民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规定,我们认为应该统一国内仲裁执行制度,并按国际公约的规定内容统一国内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强制执行规则,包括不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及审查规则。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执行,应当采用裁定形式,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不是撤销该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消除,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三、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58条和第59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违法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在法定事由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查。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人民法院办理这类案件一般是程序性的审查,无需对实体作出裁判。根据《仲裁法》第57条关于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这类案件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在程序上进行监督。 (二)申请撤销与案件执行的关系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照《仲裁法》第64条规定办理,即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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