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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商标权
案例: 1980年7月,×市“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某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 1991年1月7日,被告高×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天龙阁饭店(以下简称天龙阁饭店)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建立以经营×市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由天龙阁饭店负责提供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及全部流动资金,高某负责提供并传授技术,同时负责正宗“狗不理”包子的名称宣传。 1991年3月,天龙阁饭店开业,店门上方悬挂由高×制作的写有“正宗狗不理包子第五代传人高某”字样牌匾一块。 “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对此认为,该公司早在1980年就对“狗不理”包子进行了商标注册登记。天龙阁饭店与高×协议合作建立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并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狗不理包子”牌匾,系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天龙阁饭店辩称:该饭店与高×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系意向性协议,实际雇用高某为面案厨师。该店前悬挂的“正宗狗不理包子第五代传人高×”牌匾,系高×制作,目的是宣传正宗传人的特殊身份,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高×辩称:该牌匾系宣传家源身份,牌匾上“狗不理”是其曾祖父的乳名、艺名,“包子”是其家传技艺,均非商标,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问题:“狗不理”包子的传人悬挂有关“狗不理”的牌匾,是宣传产品家源身份的行为,还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评析 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即商标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注册商标并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已经取得“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对于该注册商标其有权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关商标专用权如专用权、禁止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等项权利。据此天龙阁饭店在其店门上方悬挂由高×制作的牌匾重点在于突出“狗不理”这一被广大消费者认可的牌子,消费者会以为天龙阁饭店所制作的包子等食品与“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具有某种联系,所以这一行为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课程作业 美国337调查与中美知识产权摩擦 中华老字号的保护、商标抢注以及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变动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Trade Mark Right):商标使用者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得到批准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受专门法律《商标法》的保护。 排他性/专用性 无形的知识财产 地域性 商标权是有时间性但又可无限延期的权利 二、商标权的特点 三、商标权的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禁用权/ 排他权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三)商标转让权 (四)商标许可使用权 (五)商标续展权 (六)注销权 (七)请求保护权 * 蒙牛“酸酸乳”通过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对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建军(呼市新城区五棵松超市业主)、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 该案对蒙牛集团乳饮料上的“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进行了司法认定,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该市和自治区法院系统司法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也是我国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司法程序认定的第一个非注册驰名商标。 4月25日,呼市中院正式对外宣布,蒙牛集团诉董建军、白雪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蒙牛集团“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 蒙牛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乳品企业之一,从2000年起陆续推出了以“酸酸乳”命名的系列乳饮料,并提出了外观专利申请,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其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品牌和驰名商标。 2005年12月,蒙牛公司发现第一被告正在销售的由第二被告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原告的“酸酸乳”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原告的“酸酸乳”乳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蒙牛公司认为被告在相同及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原告的“酸酸乳”品牌及特有的包装、装潢,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应当被禁止使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 2006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基于原告的诉请,就“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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