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辩护新修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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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辩护新修改

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的只能是律师 解答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 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 涉嫌的罪名 会见在押的嫌疑人,向 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在侦查阶段 的法律地位 律师在侦查阶段 承担的责任 律师在侦查阶段 享有的权利 法律帮助者 (新法改称为辩护人) 新旧法 比较 区别 相同点 涉国家秘密的聘请须批准 (新法中行使权利不需批准) A、现行刑诉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须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阶段会见的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检察、审判阶段会见的不可以派员在场。 《律师法》第33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 听。律师会见也无需再经批准。 新《刑诉法》第37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B、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区别。(同样有权,但须批准) (1)会见通信权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新刑诉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新《律师法》:凭三证会见在押或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阅卷权 A、《现行》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 《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新法》38: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新律师法规定同此) B、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区别。(同样有权,但须批准)(侦查阶段的律师不享有阅卷权) (3)调查取证权。 A、现行诉讼法规定: a、向证人、有关单位取证;(须经其同意) b、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须 经两层批准) c、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 《律师法》第35条: 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模糊了同意的规定) 新法:第39、40、41条规定 B、非律师辩护人(无调查取证权但可以申请法、检调查取证) 新《刑诉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9、40条增加了辩护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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