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国际税法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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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际税法2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消除 一、国际重复征税 (一)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亦称国际双重征税,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的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主要表现 1.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收入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国际重复征税解决方法 (一)居住国单方面消除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1.免税法。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来源国的、已向来源地区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免税制一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它不同于为了对外来投资提供税收优惠而实行的免税。 实行免税制的国家主要是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 它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全额免税法在居住国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适用税率时,完全不考虑应免于征税的国外说得部分。累进免税法则在居住国确定纳税人的国内应纳税所得的适用税率时,将应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部分考虑进去,只是对国外所得部分不予实际征收,它可以多增加税收收入,避免因对外所得免税而使国内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 ,此外还能表明本国并没有放弃其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多数国家采用此法。 2.抵免法。抵免法指居住国按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汇总计算其应纳税款,但允许其将境外所得而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从本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实行抵免制的国家都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同时,不放弃本国的税收管辖权。 依照抵免法中的纳税人是否同一,可以将抵免法分为两种:①直接抵免,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已向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抵免,它适用于自然人、跨国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②间接抵免,指居住国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间接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的法人单位之间的抵免。 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 全额抵免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充抵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 限额抵免则是指居住国规定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的应纳税额中抵扣的已缴来源地国税额,有一定限额的限制,即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的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3.扣除法。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作为一项特殊费用,允许其从应税所得额或应税财产价款额中予以扣除,就其余额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免除法、扣除法、抵免法都是避免和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手段,但三者在防止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和效果上各有不同。 4、减税制 ????减税制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如对国外收入适用低税率或按国外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征税收等。同其他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相比较,减税制最为灵活。正因为如此,采用减税制国家在减征的比例上参差不齐,甚至悬殊较大。减税制也是一种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在上述几种方法中,前两者是主要的,后两种只能起到缓解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 (二)国际重复征税防范措施 最有效、最方便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是通过国家间的国际税收条约予以解决。 三、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所得按本国税法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形成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征收两次以上税收的行为。国际重叠征税主要发生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所获得的利润必须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用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股东仍要对股息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往往公司在一国,股东则在另一国。 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表面上看有一定相同之处,但区别却是显著的,即纳税主体不同。 1、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多次征税。 2、税种不同:国际重复征税适用的税种始终相同;而国际重复征税适用的税种有可能不同。 四、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 国际上目前尚无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普通适用规范。一般是通过股息收入国和股息付出国两个方面的措施解决。 1、股息收入国采取的措施。主要采用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允许母子公司合同合并报税和间接抵免的方式解决。 A、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或从根本上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问题。但是,对国外来源的股息减免所得税,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最常见的条件是收取股息的公司必须在付出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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