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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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

参考案例 2001年8月22日晚,晋江市磁灶镇钱坡村村民苏某因发烧就近到“钱坡医院”就医,值班医生以“上感”为其治疗。在医治过程中,苏某发生了休克,经病人家属一再要求,医院同意将其转往泉州第一医院治疗,在赴泉州的途中苏某死亡,2001年8月和11月,晋江市和泉州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作出苏某系心源性休克引起猝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但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并认为即使不是医疗事故,钱坡医院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者家属以院方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治疗、防范和抢救措施,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差错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1.4万元。 参考案件 1992年1月7日,原告雒某、徐某夫妇与刘某、马某夫妇在被告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各顺产一男婴,在母婴被分室看护过程中,由于管理原因致使原告两家人的新生儿被互换。原告雒某夫妇因怀疑“儿子”的相貌体态,在2007年6月下旬和2007年8月初两次对家人进行DNA鉴定,确认他们养育了16年的“儿子”与其并无血缘关系。被告配合雒某夫妇找到了刘某夫妇。经过DNA鉴定,最终确定两原告之子互为对方亲子。原告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共计93.5万元的损失,并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2008年3月,白银市平川区法院以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再加上被告一直不愿意调解,同年7月,法院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依法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参考案例:年近八旬的郑大娘系邹平县魏桥镇吴庄村村民,老伴已去世20多年,郑大娘把自己5个子女抚养成人,并帮助他们成家立业。几年前,郑大娘因病卧床不起,刚开始几个子女轮流到郑大娘独自居住的家里照顾其生活,但时间一长,他们便互相推诿,结果都不照顾郑大娘的生活。后来,郑大娘通过村负责人联系上魏桥法庭。魏桥法庭了解这一情况后,便派出办案法官到郑大娘家了解情况,办案法官在听取郑大娘口头叙述并讲明要寻求解决问题的想法后,当即立案,使用简易程序传唤郑大娘的5个子女到郑大娘家,就地开庭。在办案法官的教育和感化下,5个子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与郑大娘达成了赡养调解协议,使这起长达几年的赡养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案例分析 张民与李旺同住A县。1995年6月,张民向李旺借款5万元去广州做生意,双方约定张民在1995年12月31日前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1000元。可张民去广州后就再未同李旺联系过。1996年3月10日,李旺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张民返还借款及利息。A县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属于简单民事案件,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立案后,法院在公告栏进行了公告送达。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民仍未出庭。法院对该作出了缺席判决。 问题: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 本章重点: 1.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其特点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小额程序的特点 本章难点: 1.简易程序的特点 2.小额程序的特点 3.在我国设立小额程序的可行性 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一、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在我国,简易程序一直被视为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总结,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两便”原则的体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为当事人减少诉讼往返之劳,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并可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简易程序以简化的诉讼程序适应了解决简单民事案件的客观需要,使一大批简单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时的处理,从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缓解了案件压力。 二、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比较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与普通程序并列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与普通程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简易程序简化了普通程序审理上的某些步骤和环节,而普通程序则相对完整、系统,对程序的要求比较严格。 2、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则适用于除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一切民事案件,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 1、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而简易程序则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对简易程序中未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2、但是,应当注意,简易程序不是附属于普通程序而存在的,它与普通程序一样,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法院的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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