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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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案例2:国际排污权交易案 案情 : 1997年11月在日本召开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首脑会议通过了一项允许发展中国家向富国“出售”吸收二氧化碳的森林能力的规定,这种“出售”吸收二氧化碳的森林能力(又叫出售“环境服务”)的交易构成了1个新的市场。 因在1997年出售“环境服务”而得到200万挪威元收入的哥斯达黎加,于1998年在美国芝加哥股市首次抛出减少温室气体证券,哥斯达黎加总统和世界银行行长出席了交易仪式。据估算,到2130年发达国家减少空气污染的费用达到每吨空气100美元,而通过像哥斯达黎加这种环境服务,可以减少到每吨空气10美元;而哥斯达黎加这个小国通过该市场每年可以从出售吸收二氧化碳的热带雨林能力中获得2.5亿多美元。 日本三菱马蒂利尔、东京电力、东京燃气等9家大公司联合成立了名为COI的民间团体,专门负责从海外企业购买排放权。它们于2000年12月起从国外购买温室气体的排放权,第一笔生意的卖方是加拿大的石油企业,计划购买1000吨排放量,每吨交易价格在2~3美元左右。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2.在1997年12月的京都会议上,排放削减贸易成为与会国争执的焦点,以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企图通过该交易来逃避削减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责任,遭到了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最终以只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而告终。 而美国认为对排放量进行交易是《京都议定书》最令人推崇的部分,美国对酸雨计划得到允许进入交易体系尚有以下顾虑:在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的今天,企业是否有指标剩余?有污染治理能力的企业一般在处理三废问题上也难以完全达标。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法律分析: 一、排污权交易基本理论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它早在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二、排污权交易的国内外现状 “排污权”在各国的立法中鲜有出现,但排污权交易体系却是近年来的事物。 1.外国方面排污权交易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中期,联邦环保局提出了“排放抵消”政策,在减轻空气污染的同时允许企业的经济发展。其他国家也相继采取类似举措,如德国在西欧国家中率先实施了排污权交易政策。新加坡采用排污权贸易体系,每个季度都对生产和进口氟利昴的许可证进行拍卖。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等州,已经实施可交易的排放行动计划。1996年,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新生事物在欧洲登场;英国政府决定从2002年开始,在国内各企业问实行自由买卖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制度。智利鼓励采用包括“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证”、“可交易的水权”等经济制度刺激手段。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2.国际方面 第一次规定经济手段的全球性多边环境公约是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这一联合履约的规定,实际上创造了一种市场机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于1991年1月提出的《关于在环境政策中使用经济手段的建议》,其中该《建议》提出了可交易的许可证。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的原则16和该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8章强调:“需要作出适当努力,更有效和更广泛地使用经济手段”;《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可以根据本公约共同执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也可以协助其他缔约方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作出贡献。 1997年11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首脑会议(以下简称京都会议)通过了一项允许发展中国家向富国“出售’’吸收二氧化碳的森林能力的规定,以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企图通过该交易来逃避超量排放二氧化碳的责任,遭到了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最终只能在发达国家之间讲行。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3.国内方面据不完全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已经至少在10个城市进行过排污权交易的试点,涉及的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以及生产配额等,并建立了包括排污权交易内容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1987年,上海市闵行区环保局首开了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先河。1993年,云南省开远市以巾政府的名义颁布了《开远市大气排污交易管理办法》,在行政区内对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实施了总量收费和排污交易。2001年5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境保护协会签署了“关于合作研究二氧化硫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的备忘录”,由美国环保基金会提供技术、人力和资金的支持,帮助我国政府探索利用市场机制解决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问题。2001年9月,亚洲银行出资70万美元的环保试点工程 -- “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机制”也开始存中国的太原试行。 第十章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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