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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现代分析法学派

第十章 现代(新)分析法学 第一节?现代分析法学概述 第二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第三节?哈特的现代分析法学 第四节?拉兹的现代分析法学 第五节?分析实证主义制度法学 第一节?现代分析法学概述 一、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法律观以及方法论特点 一、产生的历史背景 现代分析法学指的是适应20世纪新情况在奥斯丁创立的老分析法学传统的基础上产生的分析法学新的代表人物和分支学派,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典型代表。 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有哈特、凯尔森、拉兹、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等,主要的分支学派有纯粹法学、制度法学(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理论) 。 新分析法学产生的背景 1、二战及战后的反思 2、对分析法学局限性的反思。 3、西方法哲学各派别的相互影响。 二、法律观以及方法论特点 对就分析法学的继承: 1、法理学只研究实在法。 2、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关系 3、逻辑分析方法。 与其他法哲学学派的分水岭: 1、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2、法律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 3、法律的概念分析和结构分析不同于社会法学派,不同于历史学的研究,也不同于价值评价,规则与规则之间联系是理解法律性质的关键。 现代分析法学的特点 1、坚持实证主义哲学观:拒绝形而上学,坚称以实证的事实和知识作为研究对象,力图使法理学成为一般性的科学,追求可以公度的法学知识。 2、坚持以实在法作为研究对象:凯尔森的“基本规范”、哈特和拉兹的“承认规则” 3、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大多坚持价值相对论立场,价值评价与判断属个人价值评价的范畴,不能通过理性论据论证,也不具备客观真理性和普适性。 4、坚持分析的方法:包括:实证分析、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参考文献: 1、徐爱国:《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美]布莱恩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语境》,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思考题: 1、现代分析法学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2、现代分析法学的方法论有哪些特点? 赫伯特·哈特 第二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一、生平与著作 二、纯粹法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 三、作为等级秩序的法律 四、法律和国家的同一性 五、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一元论 一、生平与著作 汉斯·凯尔森(1881-1973),20世纪西方法学界著名法学家。 原籍奥地利人,1911维也纳大学任教, 1920参与奥地利共和国宪法起草, 20-30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法官, 30-33科隆大学任教, 1940移居美国,入美籍,受庞德聘为哈佛大学主持“霍姆斯讲座”,后加利福尼亚大学任教。 以纯粹法学(Pure?theory?of?law)和国际法理论享誉世界,“无疑是当代的主要法学家”(庞德),“当代最令人鼓舞的分析法学家”(哈特)。 在纯粹法学方面著述颇丰: 《纯粹法学》(1934)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945) 《规范的一般理论》(1979)。 二、纯粹法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 1911提出纯粹法学基本思想,34年正式出版《纯粹法学》,目标是在传统自然法学及当时流行于欧美的社会法学间寻求“第三条道路”,创立一种新的法学流派。 (一)作为纯粹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和法律规范 (二)纯粹法学的性质 (三)纯粹法学的方法论 (一)作为纯粹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和法律规范 纯粹法学研究对象是实在法(positive law) 他认为实在法是一个规范体系,因此法律规范也是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首要是对法律和法律规范界定。 法律: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一种‘秩序’是许多规则的一个体系。法并不是像有时所说的一个规则,它是具有那种我们理解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如果我们将注意力局限于个别的孤立的规则,那就不可能了解法的性质”。 法律:是一种“人的行为的强制性规范秩序”。含义为: 首先,法律是一种人类行为的秩序,以人的行为作为调整对象。 其次,法律是一种强制秩序,对那些有害于社会的行为或事件,法律规定要以强制的措施作出反应。 再次,法律是一种规范秩序,它授权官员适用法律,使他们的行为具有合法依据。 法律规范:“是意志行为的客观意义(objective?meaning)”。 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某个人或机构的意志的产物,是由意志行为(willing act)创造出来的。 另一方面,并非任何意志行为发出的命令都能成为法律规范,只有其意义能够成为客观意义的意志行为才能产生法律规范,这样的意志行为的客观意义就是法律规范。 (二)纯粹法学的性质 试图建一门规范性法律科学(即规范法学) “纯粹法学是实在法的一般理论,它是一种关于一般实在法的理论,而不是对特殊国内法律规范或国际法规范的解释;但它提供了一种解释的理论。” 其性质首体现于追求“纯粹性”。“纯粹性”: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把非法律的因素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一方面,法律与道德分离,法学区别于伦理学、正义哲学和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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