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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征收管理
上周要闻评介 第四章土地征收管理 第一节 土地征收概述 征用与征收 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用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 征收主、客体的确定性 征收过程的程序性 征收行为的有偿性 征收性质的强制性 征收行为的公开性 权属转移性 征收土地的原则 严格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要兼顾国家和集体利益原则 征收土地要符合法律规定原则 土地征收的程序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征地方案上报审批,征地方案批准后,征求被征地单位农民的意见;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意见,并根据意见修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修订后的补偿、安置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批前公告、确认和听证 公告 是指在土地征收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注、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 确认 是指,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要经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四、上报审批。土地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按要求整理成册,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上报审批时,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同时要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 七、颁布《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划拨用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八、监管 对安置补偿费的落实情况和分配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九、土地登记 通过土地征收,取得土地方应依法申请土地登记,被征收土地方应依法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节 土地征收的审批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土管法45条) 国务院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土地审批与农用地转用审批 之间的关系 农用地转用属于国务院批准权限的,而征收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权都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在省级人民政府,而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或者出让)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上报上级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土地 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节 土地征收的补偿和安置 征地补偿费的概念、构成: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 地 补 偿 费 青 苗 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安 置 补 助 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地补偿的步骤: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拟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 裁决机关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 市、县政府批准,土地部门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额补偿标准 耕地: ① 土地补偿费标准(土管法47条) 标准: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 安置补偿费标准(土管法47条) 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 计算公式: F = S×(4~6)× P÷P总/ H S: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元) P:征收耕地面积(公顷) P总:某被征收耕地单位的耕地总面积 H:某被征收耕地单位的总人口(农业人口) P总/ H:人均耕地面积 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补充规定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 按照现行法律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地价,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在城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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