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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三章物权法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法定主义 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 。 例如:我国《担保法》未设不动产质押权,因此在中国约定不动产质押是无效的。 例如:《担保法解释》第87条,当事人约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无效。 2、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定限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 (1)所有权、所有权(×) (2)所有权、他物权(○) (3)抵押权、抵押权(○) (4)抵押权、质押权(○) (5)质押权、质押权(×) (6)抵押权、用益物权(○) 3、公示公信原则 案例讨论: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未与乙打招呼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得知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甲、丙行为无效,并不得取得房屋产权。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① 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② 乙追究甲的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即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人因此而取得、变更或丧失对物的支配权。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三.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二节 民事主体一、公民 财产共有 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共享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的特征 2.共同共有的类型 3.共同共有的效力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四节 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占有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的客体多为不动产 1.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1).其主体一般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 (二)采矿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第五节 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设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1.主债权的消灭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 (四)留置权的实现 1.确定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2.动产质押的设定 (二)动产质押 一是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二是必须要转移动产的占有 3.动产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二)动产质押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动产质押 出质人的效力:仍然有权处分其已经出质的财产 质权人的效力: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质物转质权,预先拍卖和变卖质物权,优先受偿权 5.动产质权的消灭 (二)动产质押 主债权消灭及质物灭失 质物的返还 质物占有的丧失 习题 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四.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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