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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理论与实务.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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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证据理论与实务 主讲人:李登喜 中国法学会会员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副教授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 北京高朋(扬州)律师所财税法务中心副主任 移动电话 邮件地址:dxldx@tax-edu.net ldx0916@126.net 生活需要证据思维 生活中我们每天都在做出大大小小的决策,依据往往是“专家意见” 。高考选专业要听听老师的见解,买股票要听听股评,出国留学要先询问“留学咨询机构”,连出去吃饭也要先上“大众点评网”。 生活决策离不开“专家意见”,更需要评估“专家意见”的可信性。比如,向他人询问某家酒店是否值得一去,难免会问:“你去过吗?什么时候去的?吃了什么?”这类似于审查评估专家证人资质。 考虑是否真的称得上是专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具有相关经验,业内声誉如何);是否与讨论事项有利害关系(是否是某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做出的意见是否依据了全面、准确的资料数据等等。这与法官裁判时对专家证据的斟酌、审查有异曲同工之处。 当然,生活中的小决定无需我们反复权衡,左思右想,不然难免活得太累,但面对升学、就业、投资、婚嫁等重大决策时,“证据思维”的应用就显得相当必要了。需要培养证据思维的人不限于法官、律师。 “审判的艺术实际上就是运用证据的艺术。” “证据活动是分阶段的,从证据收集到证据保全与固定,从证据审查到证据认定,直至案件事实认定。这就是证据过程理论。” 第一节 证据工作现状 一、税务机关证据工作的现状与涉税证据法 二、税务案件证据的分类与常见证据种类 一、税务机关证据工作的现状与涉税证据法 证据工作的现状 涉税证据法(立法现状) (一)税务机关证据工作的现状 1.目前税务部门对证据工作的重视程度总体上尚显不够。 税务部门查处案件时长期受 “手懒”不良积习的影响,有时甚至连案件的基础性证据资料都未收集,只关注纳税人的陈述与自认,在收集证据方面“能省则省”的观念与做法仍然存在。潜在的原因主要在于:依旧认为纳税人是不敢告我们税务局的,并且习以为常。 2.证据审查的意识与能力相对缺乏。 重检查、轻审理,重收集证据、轻审查证据,重依据审理、轻证据审理。 对于究竟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采纳和采信,标准和尺度掌握不好。主要原因是,税务系统具有法律职业思维的专业人员相对缺乏。 (二)涉税证据法 1、证据法的基本内容 (1)什么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据能力): 比如,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应当区分证据和定案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比如“孤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2)证据的收集、固定与保全 (3)证据的审查判断与效力认定 (4)证据的提供与举证责任 (5)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证明规则通常包括证明对象、证明效力、证明方法、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五个方面问题。 2、统一证据法的难题:刑事证据法、民事证据法、行政证据法以及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的实行面临许多难题。 例如:证人保护: 第七十四条 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公开证人信息、限制询问、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保护性措施。 免予作证 免予作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不强迫近亲属出庭作证的规定富含人性,法与情相通相融,“大义灭亲”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3.涉税证据法的立法现状:税务行政证据制度不够系统、明确:诉讼法律、司法解释、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有所规定,但都比较间接。因此,还需要借鉴其他证据制度、技术和理念。 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法》第31-36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若干解释》第26-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 1-80条 参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52-61条 参考: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1-80条(国税发[2009]157号第22-33条) 4.税务行政证据的立法展望:起草《税务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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