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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国际商法绪论第一章第一和第二节新板
国际商法第一讲国际贸易法 李巍 绪论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范围 (一)国际贸易 是国家间(实质是跨关境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交易活动。国际贸易的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知识产权交易。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1,增强综合国力 2,提高生活水平 3,促进国际合作 资料: 2008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2万亿美元,世界第二. 截止2009年,中国政府持有美国政府债券近6000亿美元,是最大债权人,(其中很多是次级抵押贷款证券) 2008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FDI)826亿美元接近美国。过去15年年均500亿美元。 2008年,中国外汇储备1.8万亿美元,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一。人民币信用卡在港澳新泰韩使用,在台湾成黑市热炒货币。境内居民外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20000美元/年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3大经济体,仅次于美,日 (二)国际贸易法 是调整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结构看,国际贸易法分为两部分: 1,交易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私法 任意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如CISG.UCC) 2,管理法 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 强行法 公共秩序保留(如WTO法) (三)国际贸易法(交易法)的内容和范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运保险法 国际贸易支付法 具体交易中上述法律的运用 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内立法 4国际组织决议 三,国际贸易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一)与国际商法关系 国际贸易法是以国际货物买卖为核心形成的法律制度,是商法国际化的产物。随着20世纪国际商事统一法的出现而产生,与国际商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际贸易法中的交易法部分属于国际商法范围,但它不包含传统商法中的公司法等;而国际贸易法中的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也是国际商法所不涵盖的。 (二)与国际经济法关系 四,参考资料及网络资源 施密托夫:《出口贸易-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85年版. 杨良宜著:国际货物买卖,政法社,99年版 Michael Beidge著,林一飞译国际货物销售法律与实务,法律社,04年1月版. Ray August著国际商法高教社,02年版.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法律社,05年第3版. 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评释法律社,02年版. 理查德-谢弗等著,邹建华译,国际商法,人民邮电社,03年版. /uncitral/zh/case-law/digests/cisg.html 第一章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与惯例 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 一、国内立法 1民法法系 2普通法系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SGA)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 国内法用于解决国际争议的方式{ 二, 国际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一)公约的形成和基本特点 1,形成-两个海牙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 ) 《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ULF) 2,公约的特点 1) 是任意性的开放性的国际统一实体法,除由法院在符合条件时依法适用外,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 2)是具有全球范围知晓度和可获得性的国际法,主要的关于公约研究资料、判例可以在网络获得,当事人选择适用公约不需要证明。 3)公约的国际性、中立性、法律调整针对性,与当事人销售合同有更直接联系,使当事人容易达成适用的协议 (二)公约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主体,销售合同“国际性”标准——“营业地”标准 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如果:a.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第3款规定,在确定本公约适用范围时,当事人的国籍或合同的民、商性质不予考虑。 结论:1) 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2)公约以“营业地”标准认定国际销售合同。当事人国籍相同,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家,可适用公约 ;反之,国籍不同,而营业地位于相同国家,公约不适用。 2,公约的直接适用、间接适用、选择适用 1)直接适用:即自动适用,根据第1条1款a项,如果当事人所在国是缔约国,并且他们没有按意思自治原则明示默示地排除适用公约,公约应自动适用。 2)间接适用:根据b项,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并且合同没有规定准据法,而国际私法规则指向某缔约国法律,此时,合同应适用公约。 3)公约可以经当事人选择而适用于他们的合同。当事人选择某一缔约国法律时也会导致适用公约(公约是缔约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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