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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航运法的调整对象
试论我国航运法的调整对象
摘要:本文从目前我国《航运法》即将出台的现实需要入手,通过对航运法基础理论中的概念、调整对象的界定、调整对象的内容及调整范围的讨论和概括,对部分航运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的借鉴,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了目前航运法立法过程中航运法调整对象应当明确的关系及因素,从而力争对我国《航运法》立法研究工作中的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所助益。
关键词:航运法;调整对象;调整范围
引 言
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航运法》。从1996年至2010年的十五年间,《航运法》一共起草了12稿,由于我国一部分重要的航运政策不成熟以及我国立法资源的有限,《航运法》的起草工作曾一度搁置,直到2009年,张德江副总理考察内河航运企业,加上当时我国航运业的极速发展,《航运法》的制定工作重新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0年8月,交通部重新启动了《航运法》的制定工作,旨在为我国航运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在我国,航运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其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我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根据立法法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际海运条例。目前我国制定的“航运法”是狭义上的纵向的航运法,在这一体系中处于龙头大法之一的地位。因此,在《航运法》的制定与即将出台之际,对其调整对象的研究和界定也就显得非常之必要。
一、《航运法》概述
(一)航运法的概念
广义上的航运法是指调整国家干预航运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航运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其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立法法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际海运条例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我国目前着手制定并将出台的“航运法”是狭义上的航运法,在这一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航运法》是指调整水路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已成为一种共识。水路运输的完成离不开港口、船舶和船员、航道,也需要关注运输安全、环境保护、风险控制等问题。水路运输关系有纵向和横向的划分、涉内和涉外的区别,对四种基本关系的不同组合和取舍,决定于《航运法》的定位。但对于我国《航运法》的明确定位,学界的认识还并不统一,因而产生了一些观点与学说。
(二)有关航运法定位的理论观点及政策观点
胡正良教授认为,航运法是指以国家干预航运经济中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预的航运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和代表国家的政府对航运市场准入、航运市场秩序的管理关系和对航运市场宏观调控的关系,也包括国有参与的航运经济关系,即国家直接参与航运市场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关系。
於世成教授认为,航运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在性质上属于航运竞争法。航运市场既具有垄断竞争,又具有寡头垄断的双重市场结构。
周黎亮在《论我国的航运政策与航运法规》一文中认为,航运法规是指调整航运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和。航运法调整航运宏观经济管理关系、航运管理与监督关系、航运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在所设计的航运法规系统中,划分了水路运输、海事管理、船舶、船员、港口、航道六个子系统,在水路运输法规系统中,将海商与航运并列,即《航运法》仅调整纵向关系。
万红先、戴翔在《我国海运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国际比较》一文中认为,为赢得海运服务贸易的未来发展,海运体系中关于公法和私法相分离的形势必改变,公法与私法必须相互支撑而不是相互对抗[4]。
综上可知,关于航运法定位的理论观点主要有两类:一是经济法说。在现实研判不充分的情况下,可认为是主流观点。二是综合法说。但就狭义的《航运法》也采用和航运商事法并列的立法模式。对狭义的《航运法》,现有的研究倾向于以国家干预法(经济法)定位,仅调整纵向关系。
目前航运政策中的主要的观点是:(1)《航运法》与《海商法》处于平行地位,即《航运法》更多的应关注航运管理方面的规制,以保证和《海商法》的协调。(2)《航运法》与《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处于平行的位置,因而《航运法》的内容,既不能侵蚀已有法律的范围,也要为将有的法律预留空间。
(三)本文对航运法的定位
通过对以往理论界对航运法的研究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航运法具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属性和特征,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将航运法基本定位为经济法之下的一个法律部门。正如胡正良教授认为的,航运法是国家在干预航运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航运业的特点及航运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又决定了一般经济法不能适当规范航运市场,其特殊性表现在:
1.航运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具有公共利益性。
航运业是以船舶运输业为主体的。水上旅客运输及货物班轮运输,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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