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003000-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条款-日本财产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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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03000-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条款-日本财产保险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具体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责任,分为锅炉压力容器损失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符合国务院现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方面的规定,并经劳动部门检验后发给合格证的锅炉压力容器。 保险责任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损失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锅炉、压力容器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技术不良、操作错误; (二)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锅炉缺水、过烧或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 (四)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第四条 雇主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操作保险锅炉、压力容器过程中因本条款第三条一项所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造成的被保险人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雇员伤残、死亡,根据法律和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因操作人员的恶意行为对本人造成的伤残不属于保险责任。 第五条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因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腐蚀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操作人员无上岗操作许可证;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地崩、山崩、地面下陷下沉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劳动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报废的; 二、在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且限期整改后尚未改正的。 第十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间接损失; 二、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供货人或制造商负责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四、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六、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当时的重置价值确定。 第十二条 雇主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款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一百万元,每次事故赔款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十四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索赔资料和证明齐全以及清楚的前提下,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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