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01400-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4版-日本财产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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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1400-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4版-日本财产保险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4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给付“保险金”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终止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审核同意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团体成员的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并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投保人应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以及其他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五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自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材料及证明: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检验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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