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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教职工工伤申报、认定及就医等有关事项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我校已加入湘潭市工伤保险。因为工伤保险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人事处已于2011年10月20日就工伤申报等有关事宜在校园网发了通知,并将通知的纸质文档发到校属各单位。为了引起广大教职工的重视,现将工伤申报、认定及就医等有关事项再次重申如下:
1.工伤事故快报
参保职工如果发生疑是工伤事故伤害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当在12小时内电话通知人事处和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处接到通知后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工伤事故的相关情况至湘潭市工伤保险就业服务局。
当事人或其亲属应当在事故发生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处,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情况、详细经过、发生事故原因和就医情况。人事处根据当事人或其亲属的书面报告在工伤事故发生3日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报送至湘潭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和工伤保险服务局。
涉及到交通事故或者意外暴力事故的,除按照以上程序快速报告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外,还要立即拨打公安部门或者派出所电话报警,保护好事故现场。
2.工伤认定申请
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0日内向人事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如下材料:个人所在部门提供的事故证明、证明人提供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份、就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人事处收到工伤职工认定申请后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湘潭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事处未在自事故发生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同上)。
3.工伤就医
职工发生工伤(包括职业病)后,必须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待伤情稳定后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快报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到人事处,导致人事处不能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到湘潭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如果不能支付的由个人负担。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必须住院治疗的,必须由人事处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如病情危急,可先行救治,职工应告知人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住院审核手续。未审核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外埠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本市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工伤保险用药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用药目录执行。如需使用目录外其他药品,须由人事处向工伤保险局申报,经核实同意后,工伤保险基金给予支付。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及安全防范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单位或受害人应及时进行报告、申请认定及就医审批等工作。
学校工伤受理部门:人事处劳资科
电话
联系人:周老师
人 事 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工伤保险协议医院
市中心医院 急救电话 工保科市一医院 急救电话:8669120 工保科市二医院 急救电话 工保科市三医院 急救电话 工保科市中医院 急救电话 工保科仁和医院 急救电话 工保科中西结合医院 急救电话 工保科:5859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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