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制约因素及其破解-法制与社会发展.pdfVIP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制约因素及其破解-法制与社会发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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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双月刊) 2016年第2期 (总第128期)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制约因素及其破解 强梅梅 以法官职业化为指向的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前置性因素, 也是优化司法职权内 部配置的应有之义。 新一轮司法改革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作为重点和突破口, 并做出了一系列 重要部署。 然而回顾司法改革的历史可以发现, 此项改革举措并非本轮改革首提, 而是可以追溯到 1995年 《法官法》 的颁布实施。 为何其经过了二十多年却始终未能 “落地”? 到底是哪些因素在 “作怪”? 笔者认为, 这些制约因素及其破解之道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 改革措施本身过于原则的问题 梳理相关的改革文件可以发现, 其中政策性文件居多。 例如, 十八届三中全会 《决定》、 四中 全会 《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个 “五年改革纲要”、 《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 - 意见》、 《全国法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 (2010 2020 年) 》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组部联合发 布的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和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等等。 这些 文件明确了改革的目标、 原则和措施, 但一般都规定得比较原则、 笼统。 这固然为改革探索留出了 充足的空间, 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改革措施 “落地” 的难度。 一方面, 相关部门在制定实 施细则的时候, 可能由于部门利益和理解的问题而扭曲改革的目标。 例如, 关于员额制的基数问 题。 上海市以法院编制数为基数来核算各类人员的比例, 而其他改革试点地区则以政法专项编制为 基数。 又如, 关于法院院长等领导是否入额的问题。 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 不少人都认为领导当 然入额。 为此, 很多人抱怨33%的比例太低, 因为除去院领导外, 留给一线法官的员额数所剩无 几。 再如, 关于 “主审法官” 的理解问题。 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认为, 既然主审法 官与合议庭并用, 那么主审法官应该等同于独任法官; 第二种认为, 主审法官是合议庭中承担责任 的法官, 即审判长; 第三种将主审法官等同于承办法官。 这也导致了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做法不一。 另一方面, 由于规定过于笼统, 法院在争取其他部门支持的过程中依据和底气不足, 增加了扯皮和 推诿的可能。 例如, 法官单独序列管理长时间无法落实, 就是因为其等级要换算成相应的行政级 别, 否则相应的工资待遇就无法保障。 建议新一轮司法改革在顶层设计的过程中, 能够就已经达成 广泛共识的、 符合司法规律的制度予以细化: 第一, 确立薪酬法定原则, 以法律或者特别法案的形式详细规定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的薪酬待 遇。 考察域外的相关制度, 其无不就法院工作人员, 特别是法官的培养、 任职、 考核、 职业保障等 做了事无巨细的规定, 甚至细化到某一级别法官的年薪。 这为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充分的 保障, 解决了法官的后顾之忧。 目前, 我国有关司法人员、 法官职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最高人民 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组部发布, 但这些规定的效力层级较低,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障不足 - 作者简介: 强梅梅 (1980 ), 女, 河北深州人, 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研究二处副处长、 副研究员。 50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制约因素及其破解 的问题。 第二, 进一步明确法院人员的职责权限, 使其能够专心于本职工作。 目前, 相关文件对于法院 人员职责的表述比较模糊, 并不能清晰予以界分。 特别是一线法官除了审判事务之外, 实际上还承 担了法官助理、 书记员, 甚至其他公务员的工作。 很多法官常年都处于疲于应付工作的状态, 甚至 没有时间来认真撰写一份说理充分的判决书, 更别说抽出时间来学习, 来提高自己的裁判水平。 第三, 统一审理者的称谓。 目前, 我国关于审理者的称谓五花八门: 院长、 副院长、 审判委员 会委员、 庭长、 副庭长、 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 《法官法》 第2条); 首席法官、 大法官、 高级法 官和法官 ( 《法官法》 第18条);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如, 《民事诉讼法》 第 16 条、 《刑事诉讼 法》 第14条); 案件承办法官 (《法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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