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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
研究生社区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社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社区是研究生生活、学习、休息的综合性场所,是反映研究生精神风貌的重要窗口。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社区管理,合理利用宿舍资源,维护学校及研究生个人利益,营造和谐、文明、安全、整洁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及《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校学发[2013]372号)等,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研究生社区设立“研究生社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研究生社管办”),隶属于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代表学校负责研究生社区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研究生社区住宿方案编制、住宿人员分配调整、社区研究生行为规范管理和社区文化建设等。研究生社管办除设置专门的办公室管理人员外,还聘请退休人员担任社区管理员,并动员各方力量开展研究生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后勤物业管理部门在每幢研究生宿舍楼内配备安全员、保洁员,负责研究生社区的安全、保洁和日常维修等工作。
第三条 全体住宿研究生应自觉服从并积极配合研究生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协调下,积极参与社区的研究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住、调整与退宿
第四条 凡本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自愿遵守本规定的,可申请在研究生社区住宿,由研究生社管办统一安排,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入住和调整床位。我校与其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居住地为南京市区以外的定向或委培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及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后,第一学年可以在研究生社区住宿;第二、三学年因科研需要仍需住宿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及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后,研究生社管办可根据实际房源情况安排临时住宿。
第五条 学校不接受超出学制的硕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2年)的住宿申请。如住宿资源充足,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接受部分超出学制的博士研究生(一般学制3年,直博生5年)的延期住宿申请,延期住宿时长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延期博士生如需住宿,须填写《南京农业大学延期博士生住宿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社管办审核并根据实际房源情况进行安排。
第六条 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在开学前按照录取通知书中的要求提出住宿申请,入学报到时缴纳第一学年住宿费,由研究生社管办统一安排住宿;入学前未提交住宿申请但入校时需住宿的新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社管办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审批。申请成功后缴纳第一学年住宿费。
非新生但有南京农业大学学籍的研究生申请住宿须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住宿申请表》,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研究生社管办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所分配的宿舍住宿,未经研究生社管办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不得将床位出租、转让或安排其他人员(包括夫妻、子女等)住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研究生社区房间或床位。
因故超过一天不在宿舍住宿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请假并报告理由,留存有效联系方式。并在返校时及时到研究生辅导员处销假。
第八条 研究生入住后,因特殊情况有必要调整宿舍的,研究生社管办将予以适当调整。申请调整宿舍的研究生须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调宿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社管办办理。
第九条 学校有权根据研究生社区实际入住情况(未报到、休学、退学、提前读博等)和宿舍维修需要对研究生宿舍进行调整,入住研究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进行宿舍调整。
第十条 因休学、出国、退学及其他原因退宿的,需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退宿申请表》并办理退宿手续。研究生办理退宿时,应到后勤集团物业部门办理校产交还手续,确保宿舍家具、钥匙、门窗玻璃等完好无缺。如有缺损,按规定照价赔偿。
如未退宿或已提出退宿申请但未及时办理退宿手续的,则视为继续住宿,住宿费正常扣除。如需退宿,待补齐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退宿或调宿的研究生需在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日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宿舍,所引起的一切财产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必须退宿:经正规医疗鉴定,身体、心理等因素不适应集体生活者;个人生活习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协调无效者;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且屡教不改者;在学期间无故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在宿舍居住者。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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