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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實驗場所及實習工廠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
90.4.18 環安衛毒化物運作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0.5.11 台九十南檢綜字第 105774號函同意備查
94.1.13 環安衛毒化物運作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防止本校所屬實驗室、實習工廠等工作場所之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之安全與健康,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訂定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 。
二、本法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系、科所屬或附設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場、廠、院、
中心等相關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三、本守則所稱適用之相關人員係指工作性質確需進出適用場所之受本校聘、僱用從事工作
獲致薪資者。
四、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
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本校依各系、科所屬或附設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院、中心等適用場所人員總數之
規模及性質設置下列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一、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具諮詢研究性質,研議、協調及
建議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
二、校園環境安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環安中心):規劃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置環境
安全組長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推展勞工安全衛生業務 。前項人員中 ,須具有勞工
安全衛生主管或管理員資格者。
三、勞工安全衛生權責劃分如下:
(一) 勞工安全衛生主管之權責:
1. 擬定本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2. 擬定本校勞工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畫。
3. 推動及宣導名系、科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4. 支援、協調各系、科勞工安全衛生有關問題。
5. 規劃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作。
6. 規劃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
7.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二)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之權責:
1. 擬定本校適用場所之防災計畫。
2. 擬定本校適用場所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 推動、實施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
5. 適用場所內發生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及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6. 辦理職業病預防工作。
(三) 各系、科主任之權責:
1. 指揮、監督該系、科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2. 責成該系、科勞工安全衛生負責人辦理勞工安全衛生交付事項。
3. 執行巡視、考核該系、科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四) 各系、科勞工安全衛生負責人之權責:
1. 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室交付事項。
2. 督導該系、科所屬適用場所負責人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3. 推動、宣導該系、科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4. 辦理該系、科主任交付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五) 適用場所負責人之權責:
1. 負責辦理管轄範圍內一切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2. 督導於該場所內之人員遵守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
章。
3. 定期檢查 、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 、機械 、儀器 、設備之安全衛生狀況並作
成紀錄,發現有潛在安全衛生問題應立即呈報。
4. 督導所屬人員經常整理、整頓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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