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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保健食品政府监管
中外保健食品政府监管现状及趋势 一、中外保健食品政府监管现状: 从保健食品监管而言,目前国内外大致可归纳成四种模式,即:政府严格审批模式(中、台湾);有条件的政府备案模式(美);政府审批与备案行业评定综合模式(日、台湾);或以OTC或以食品监管模式(德、瑞典、丹麦/英、加);另外东南亚十国(新、马、泰、菲律宾、印尼等)采用注册市场准入。 (一)政府严格审批模式 以中国为代表(日本、台湾地区,可能还有东南亚一些国家等) 最典型的是中国;中国《食品卫生法》(1995)明确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表明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虚假。” (二)有条件的政府备案监管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英国、加拿大、日本、台湾地区等) 1、美国1994年《膳食补充剂与健康教育法》获参众二院通过生效(10.26.克林顿签发),规定此类产品(Dietary Supplements)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草本植物(浓缩物、代谢物、提取物、合成天然成分等)、氨基酸、蛋白质等。美国人意识到这些膳食补充剂(D.S)和草药产品能预防某些常见自体免疫性疾病、消化道疾病、营养性疾病等。政府亦意识到DS食品能降低慢性病风险从而大大减少国家医疗卫生方面开支(超过一万亿美元,占GDP12%),所以朝野共识,鼓励发展。 3、美国政府主要做什么呢? 主要做两件大事: (1)由FDA下属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CFSAN)负责膳食补充剂(DS)的事后监管。 (2)在美国卫生部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下面专设了膳食补充剂办公室(ODS),主要做保健食品基础性/前沿性研究: (三)政府审批和备案及行业认定相结合的分类管理模式 以日本为代表(中国台湾地区等) 1、日本1991年修订《营养改善法》(1952年颁布),在特殊营养食品类别中单列一类食品,称为特定保健用食品(Food for Specified health uses.FOSHU),明确制定了严格审批认证制度。当时日本的FOSHU的审批设在厚生省卫生局,由学术界权威所组成的FOSHU审议评价委员会;根据指定机构权威评价报告进行分析结果作出判断。 (四)对保健食品尚无统一、完整的监管制度或以食品或以OTC法规监管模式 以欧盟为代表(德国、瑞典、丹麦等以非处方药法令监管,而英国、加拿大倾向于以食品法令监管。 二、保健食品政府监管趋势 (一)从政府监管体制而言,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保健食品监管采用“单一部门负责制”(即相当于国发?2004?23号文件提出的“品种监管”)例如:美国由FDA;日本有厚生省;欧洲由欧洲食品安全局/欧盟委员会;韩国由食药厅负责;英国亦由食品标准局独立执法;德国成立“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主管;中国台湾地区则由“台湾卫生署”主管等; (二)从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技术层面看: 在全球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背景下,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加严的趋势:从原本比较宽松的美国2007实施《膳食补充剂新规》到2008年出台对“草本制品DS标签审批”规定,以及EU2007年颁布《营养标签和健康声明》新法规内容看,均趋于加严而非松动的迹象。而FAO/WHO CAC相关领域亦加强对保健(健康)食品风险评估国际标准的研究,如:CCGP的“政府应对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原则(5/8 Step)CCNFSDU的风险分析原则制定和应用(正在研究——涉及营养保健成分对人体健康损害的风险评估。) * * 为实施《食品卫生法》有关保健食品条款(#22,#23,#45),卫生部于1996年颁布《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声称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在生产上市前得到卫生部的批准。而2003年,中国FDA成立,保健食品审批职能划归该局。SFDA于2005年7月1日实施新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际上提高了中国保健食品审批注册的技术要求,并加强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核查。 目前中国公布保健功能27+1种(并允许申报新功能);确认功能/安全性检测单位;建立了500(541)个以上审议专家队伍;每月均对申请产品严格审议把关。至2008上半年,累计审批注册保健食品超过9000个(卫生部5076个;FDA3945个——2007年底共计9021个)(浙江最多一家企业获批28个产品),但真正投入流通、生产的估计在2000-3000种左右。 美国DS食品不需向FDA报送审批;而只需证明这是一种食品或GRAS(公认安全)物质,并列出1.营养成分说明2.结构功能说明3.健康说明及支持有关健康声称(FDA已批准17种健康声称)的科学资料等备案即可。企业对此类说明的准确性、真实性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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