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患纷防范及处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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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患纷防范及处置

浅谈医患纠纷防范与处置 平江县卫生局——邱卫东 一、医患纠纷基本概念。 是指在诊疗护理服务过程中或终结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岐或患方对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产生的纠葛。 1、医患纠纷特点: 1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是医方和患方。 2发生在医患双方之间。 3可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也可发生在此过程结束后,如:医生与他人谈起某患者患有性病,谁知此人与患者相识,由此传播开去,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引起患者与医方的纠纷。 涉及患者隐私疾病,如:艾滋病、梅毒、生殖器疮疹、淋病、肺结核等等涉及患者隐私权。 4除诊疗护理之外存在于医方为患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如:病历管理不善;书写不正确、不规范、潦草;出具虚假诊断让明书;治疗、收费不合理;接种不良反应;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应急处理不当;医嘱交待不清楚、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等导致。 二、医患纠纷的种类。 二种:1、医源性纠纷; ①医疗过失纠纷 ②其他医疗原因纠纷 2、非医源性纠纷。 ·医源性纠纷是:医疗过失引起的纠纷主要指医方在手术、用药、输血、麻醉、化验、预防接种、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过失引起的纠纷。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主要指医方在医德医风、医疗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引发的纠纷。 如:服务态度恶劣、缺乏同情心。 ·非医源性纠纷——指患方缺乏医学常识,或对医方的规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准确,而认为医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的纠纷,也有天理取闹的。 如:外伤,患者家属要求作全身CT检查、治疗方案改变等。 ·医源性纠纷分为有过失和无过失纠纷。 有过失的医源性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医方过失所致,医患双方在认识上存在的争议与分歧。以损害后果和损害轻重为前提,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2002年前划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颁布发后定性为过错责任医疗事故。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颁布实施后医疗过失定性是只要有人身损害就必须赔偿,已是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敲响了警钟。 ·无过失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不良后果的发生并非医方的过失所致,而只是患方认为医方存在过失导致的医疗纠纷,如:医疗异外麻醉异外并发症,由于医方原因延误诊疗等(救护车呼救后未及时赶到等)引起的纠纷,目前,医疗意外有人身损害同样赔偿。 三、医患之间的关系。 二个:1、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2、医患法律关系。 (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有人提出:到底是什么关系?施恩——被施恩者,买方——卖方,商家——上帝,都不是。与一般的商家与“上帝”不同的区别是,不是普通的货币交换关系,而存在有下列几个方面特征:1、有浓厚的伦理色彩与职业道德标准即行为准则。2、医患双方专业知识不对等性,患方对医方完全依赖期托、期望值对医方要求极高,对自然科学规律,发展变化认识不足,对医学专业知识技能相对要求较高,把健康乃至生命,完全托付于医方,处于脆弱地位,使医方拥有很大的权利,医务人员往往容易忽视职业道德、品德修养与法律义务。 3、患方求医是代表对医方的信任。而且是涉及生命与健康的信任,使得他们有权利要求,得到“至高无上”的医疗,医生必须履行“全部义务”!因此对医疗技术要求极高,迫使医生把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须“悬壶济世”履行白衣天使“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医者父母心”的宗旨,而不是惟利是图,金钱至上。 4、患者精神心理上的依赖,要求医生能够保护他们,得到极时有效的治疗。除生命健康交给医生外,个人隐私也全部告知医生,医生在治疗患者的同时得知患者的隐私后,有义务为患者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也就是医者的职业道德和整个社会的诚信所在。 介此由于医患关系受到社会的非议,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历经了三个模式转变: ·主动——被动模式。即传统模式,即是医生在医疗决策时居于主动支配地位,不考虑患者的意见和愿望,患者处于被动服从地位。完全听候医生的安排处置,理由是因患者不懂医学不能像医生一样作出科学的诊断和治疗。就专业知识作些解释也是徒然,忽视了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这种模式目前对急诊、医治无行为能力或暂时失去行为能力的患者仍有现实意义,但按当今规定仍需请示医院科主任、行政领导和当地行政辖区负责人。 ·指导——合作模式。(80年代后期)即患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诊疗过程,但必须在接受医生指导的前提下,这种模式是对传统模式非议中的逐渐改进。 ·参与——协商模式。这种模式下,医患之间有大致相等的权利,相互协商,共同参与医疗决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中的人道主义日益受到重视,医生是否能够代表患者的最佳利益受到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更加强调尊重患者权利的参与,协商模式便应运而生。 ·以患者为中心的——模式。现行模式,卫生部2010年“以患者为中心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活动”强调从医院管理到医疗各环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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