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外资审批与合同效力.doc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外资审批与合同效力

外资审批与合同效力 By King Wood Mallesons on September 17, 2013 Posted in Corporate, MA 作者: 王开定 黄荷 刘青[1]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部 在外资业务中,经常会遇到与审批相关的三类合同效力问题:(1)经批准而生效的外资合同,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5],在得到批准之前,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2)经批准的外资合同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协议,如果未经批准,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3)外资合同签署前后签署的未经批准的框架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尝试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剖析常见的法律问题,最后就解决方案提出建议。 一、法律规定 1.1 外资法 引起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规定的合同生效制度,其主要出处是1983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6]该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1979年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合同应报审批机关批准,但该法律没有将行政审批与合同生效联系起来。[7] 1997年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进一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此后至今,尽管《合资企业法》及《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经过数次修订,上述审批及批准生效制度一直保持不变。[8] 1.2 合同法 1999年公布的《合同法》沿袭合同批准生效的思路。《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在1999年《合同法》公布前,法律对行政审批与合同的关系主要有三种规定。第一种规定不提审批和合同的关系,这些法律直接规定,合同自成立时产生法律约束力。[9]第二种规定将审批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10] 第三种规定合同在批准后生效或者有效。[11] 《合同法》实施后,上述区别仍然存在。[12] 二、三个司法解释 2.1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1999年的《合同法》,一方面坚持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比如,《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迁就政府对合同自由进行管制的现实,在合同理论上没有彻底解决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折中的结果,就是《合同法》第8条和第44条的共同存在。 合同生效制度的直接后果是,合同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生效。对于已经成立、但需要批准才生效的合同,这里产生三个相关问题:第一,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定性?第二,如何使合同得到批准而生效?第三,在未得到批准生效之前,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根据已经成立的合同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定性为未生效合同。如果在辩论终结时办理完毕批准手续,合同生效;如果未办理,则合同无效。[13]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发布之前,人民法院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而未予批准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14]不仅司法实践如此,甚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也有类似规定。[15]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对上述第一个问题作了解释;但是对后两个问题,未作进一步阐释。第二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如果合同不生效,合同目的就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救济就无从谈起。解决方式可以是,按照实际履行的思路,使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使合同得到批准而生效;或按照损害赔偿的思路,让不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问题是,如果合同不生效,就无法根据未生效的合同行使救济权利。即使当事人对审批义务及相应的责任与风险作了约定,在合同未生效前提下,这些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审批生效的法律规定至少产生两个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一,在得到批准之前,合同不生效,合同当事人的合理期望在合同得到批准之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的合同预期和交易安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第二,如果当事人对报批义务和责任风险做了约定,在合同未生效时,当事人也难以根据这些约定得到法律救济,当事人规避风险的对策意义不大。 2.2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对第二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文档评论(0)

wyj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