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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女方特别保护制度具体法律适用指引
离婚诉讼中女方特别保护制度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5、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15、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国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二、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三、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2、第二条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对《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情形有不同理解而作出的规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的情形是否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主要包括:(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4)一方对对方有危险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婚姻关系尚未确立,男女双方之间未产生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属道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所以此种情形不属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力,在此情况下无必要再保护女方。我们采纳了第一种意见。3、第三条是对二审发现不符合《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参见《婚姻法》第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7年7月19日)。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因此不论是一审阶段或者二审阶段,只要女方不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又认为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的,均应裁定驳回男方起诉。200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第十八条依婚姻法对女方的特殊保护规定而提出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一)解除婚姻关系主张的提出是在女方怀孕、分娩或中止妊娠等特定时期内;(二)不存在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情况。[说明](1)婚姻法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堕胎后的妇女,在一定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适用该规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条件:(1)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女方是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的6个月内的期间之内;(2)限制的主体只能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限制;(3)限制的权利是男方的诉权,而不是剥夺其诉权,期限一旦届满,其离婚诉权自行恢复;(4)在特殊情况下,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此时,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否准予离婚。仍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第二部分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第一节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三、离婚请求权的特殊规定(一)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我国实行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原则。因此男女双方无论基于什么原因都有权起诉离婚。但在特定情况下出于对女方特殊利益的保护,对男方的离婚诉权有所限制。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参考法律规范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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