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培训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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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培训幻灯片

(三)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中与企业有关的内容及要求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略)。具体到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三、食品生产者的责任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 经济责任:企业的首要责任是盈利,只有产生了盈利才能承担起责任。 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相应的法律制裁。企业的本体责任。 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一)生产许可制度 1、食品生产许可(第二十九条) 主要内容: 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第四十三条) 主要内容: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食品添加剂定义: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食品香料香精。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界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界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二)生产的要求 1、食品生产中的卫生要求(第二十七条) 2、禁止生产的食品(第二十八条) 3、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和要求(第四十二条、四十八条) 4、关于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第四十四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由卫生部门决定是否准予生产,并予以公布。 5、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第四十六条) 6、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和要求(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7、关于添加中药材和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第五十条、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标签和说明书均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索票索证制度 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含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第五十三条) 1、食品生产者(含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上市销售或已出口的食品。 2、接到食品经营者的通知,得知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3、食品生产者(含小作坊)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4、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召回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召回。 (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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