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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关于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 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11 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传真:0571
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一)
编号:TCYJS2010H277 号
致: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思美传媒”、“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 TCYJS2010H153号《法律意见书》和
TCLGS2010H003号《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0105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
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及相关审核人员提出的审核意
见,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10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 “天健审〔2010 〕4078号”《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07-2010年1-9月份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本所
TCYJS2010H153号《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
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审计报告》”释义的说明外,本所TCYJS2010H153
号《法律意见书》和TCLGS2010H003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
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反馈意见》相关事项的核查
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一)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朱明虬与叶位先、叶成德签订委托持股协议
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1题)
1、本所律师核查的范围及过程
就朱明虬与叶位先、叶成德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有关事宜,本所律师进行了
相关核查:
(1)查阅了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锐博传媒的公司注册与变更资料、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
(2)核查了经香港律师鉴证的朱明虬与叶位先于2006年5月、2007年3月签
订的《信托声明书》,以及朱明虬与叶成德于2006年5月签订的《协议书》;
(3)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访谈,并由相关人员出具了承诺及专项
说明;
(4)与香港鉴证律师进行了现场访谈,该律师对委托持股协议的真实性予
以确认并出具了相关委托持股行为合法有效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2、核查结果
锐博传媒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核准设立的公司,住所为4th
Floor5th Floor,Central Tower,28 Queen’s Road Central,Hong Kong。
锐博传媒的法定股本为600万港元,分为600万股,每股面值1港元。2006年5月至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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