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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70-安控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5.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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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B 座2 层 (100056) 电话:010-5933 6116 传真:010-5933 6118 二〇一三年三月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4 三、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5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7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7 六、 发行人的业务7 七、 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的变化8 八、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 九、 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变化 16 十、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20 十一、 发行人章程及章程草案的修改情况20 十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22 十三、 发行人的税务22 十四、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5 十五、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5 十六、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6 十七、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7 十八、 结论意见27 3-3-1-2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已于2011 年6 月23 日出具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了 四份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发审委会议对北京安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之回复法律意见书》。 鉴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对 发行人的财务报表(2010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进行审计,并出具 了会审字[2013] 0220 号《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 计报告》”)、会审字[2013] 0222 号《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本所律师针对发行人在审核期间新发生的重 大变化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法律 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释义同样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3-1-3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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