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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B 座2 层 (100056)
电话:010-5933 6116 传真:010-5933 6118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
二、 发行人股东对所持公司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5
三、 发行人的业务7
四、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
五、 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变化8
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6
七、 发行人章程及章程草案的修改情况 16
八、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8
九、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21
十、 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23
十一、 关于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23
十二、 关于对本次发行上市披露事项的承诺及赔偿措施24
十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24
十四、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及上市后分红规划25
十五、 结论意见25
3-3-1-2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已于2011 年6 月23 日出具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了
六份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发审委会议对北京安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之回复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六”)出
具以来,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实与法律状况进行了核查验证,针对
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化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法律
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释义同样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3-3-1-3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截至2011 年12 月8 日。发行人于2011 年12 月2 日召开201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 2012 年
12 月7 日;于2012 年12 月3 日召开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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