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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泰和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中山东路147 号大行宫大厦15 楼
电话:86 25 8450 3333 传真:86 25 8450 5533
电子信箱:JCM@
网址:
3 -3 -3 -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致: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出具了 《江苏泰和律师
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为扬州
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根据2011 年11 月11 日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12061
号)所附的《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了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现根据2012 年1 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
求,以及发行人于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今发生的或变化
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
的声明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而使用。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 -3 -3 -2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的答复
关于《反馈意见》13 条:
1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李秉彦出资设立林杰半导体的资金来源,李秉
彦是否存在受托持股的情形。林杰半导体是否实际受梁勤或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高管控制。招股书关联交易部分有关2010 年度发行人与林杰半导体之间关联交
易情况的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请保荐机构进行核实并说明差异原因。
在之前对林杰半导体的工商档案和历次验资报告进行了查阅的基础上,本所
律师就林杰半导体的注册资本来源及有关事宜,对李秉彦、王艳进行了再次访谈
和核查,李秉彦和王艳最终确认,李秉彦系代王艳持有林杰半导体的股权,林杰
半导体的历次出资均来自于王艳,不存在资金来源于李秉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江苏扬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李秉彦出具了《关于扬州林杰半导体器件有限公司资金来源及相关事项的说
明》,确认:
1、本人与王艳系朋友关系,本人曾接受王艳的委托,代为持有扬州林杰半
导体器件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扬州林杰半导体器件有限公司已经注销。
2 、扬州林杰半导体器件有限公司历次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时间 金额(万港元) 出资方式
1 2004 年4 月27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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