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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泰和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中山东路147 号大行宫大厦15 楼
电话:86 25 8450 3333 传真:86 25 8450 5533
电子信箱:JCM@
网址:
1-3 -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致: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
顾问,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出具了《江苏泰和
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根据2011 年11 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12061 号)所附的《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2012 年 1 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反馈意见》
的有关要求,以及发行人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之后发生
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根据2012 年3 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
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根据2012 年3 月26 日中国证监会
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审委会议对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
意见的函》(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2]060 号),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
1-3 -2
证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
的声明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而使用。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梁勤等八人解除与广禾洋行的
委托持股关系履行的税务和外汇审批情况,并对是否存在潜在的税收、外汇法
律风险发表核查意见。
广禾洋行系代梁勤等八人持有扬杰有限25% 的股权。2010年12月,经扬州市
商务局批复同意,根据梁勤等八人的指示,广禾洋行将其持有的25% 的股权以出
资额800万元转让给杰杰投资,杰杰投资系梁勤等八人按其各自所享有的委托广
禾洋行代持的扬杰有限的股权比例成立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委托持股关系
解除。梁勤等八人解除与广禾洋行的委托持股关系履行的税务和外汇审批情况如
下:
一、税务审批
经核查,梁勤等八人解除与广禾洋行的委托持股关系履行的税务审批情况如
下:
1、2010年12月31 日,发行人向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具了《关于扬州扬杰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外方原价转让股权合理商业目的之说明》,说明本次转让股权未
有增值,因此不涉及广禾洋行应缴税款。
2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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