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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泰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中国·南京·中山东路 147 号大行宫大厦 15 楼
电话:86 25 8450 3333 传真:86 25 8450 5533
电子信箱:JCM@
网址:
3-3-1-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致: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
顾问,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出具了《江苏泰和
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为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 2011 年 11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12061 号)所附的《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 2012 年 1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反馈意见》
的有关要求,以及发行人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之后发生
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 2012 年 3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
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根据2012 年 3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
的《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审委会议对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
核意见的函》(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2]060 号),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
验证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根据发行人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
3-3-1-2
日后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宜做了核查验证后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
书(六)。
现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后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相关事
宜做了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
的声明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而使用。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3 〕788 号)。
1、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 〔2013 〕788 号 《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45,288,282.78 元、
59,194,745.39 元、71,973,462.0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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